這是一起糊涂的合同糾紛案件,涉案的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原件丟失,合同復印件上出現(xiàn)了公司印章與公司名稱不一致的情況,原本被認為荒唐的糾紛之間,卻存有打款事實。1月26日,西固法院法官為大家詳解此案。
案發(fā)
合作雙方多處存疑
不久前,甲公司訴訟代理人將與其長期合作的乙公司訴至西固法院。甲公司在訴狀中稱,其與乙公司于2014年建立合作關系,由甲公司為乙公司的一個建設工程項目提供混凝土,雙方簽訂了“混凝土買賣合同”。后甲公司依約供貨,乙公司的工程項目也如期完工,但乙公司只支付過小部分貨款。甲公司曾多次找到乙公司索要貨款,并與乙公司工作人員進行結(jié)算,可依然沒收回錢,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的涉案標的數(shù)額較大,辦案法官仔細翻閱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僅看到了幾張經(jīng)一名張姓男子簽字的結(jié)算單據(jù)、乙公司之前的打款記錄,始終沒見到至關重要的“混凝土買賣合同”原件。甲公司訴訟代理人解釋,由于時隔久遠,合同原件無法找到,只能提供復印件。
這么重要的證據(jù)也會找不到?辦案法官立刻與被告乙公司取得聯(lián)系,得到了完全不一樣的答案。乙公司負責人告訴法官,他們從未和甲公司簽訂過“混凝土買賣合同”,且甲公司提交的結(jié)算單中所加蓋的印鑒單位名稱與乙公司名稱不完全相符,所有的責任都應由這名在合同和結(jié)算單據(jù)中簽字的張某承擔。
沒簽過合同?結(jié)算單印鑒不對?就在法官懷疑一切證據(jù)都是偽造之時,卻又從銀行找到了打款記錄,發(fā)現(xiàn)乙公司的確曾多次向甲公司賬戶中打款。既然沒有合作關系,打款一事又如何解釋?張某成了案件的關鍵人。
插曲
第三人成了“背鍋俠”
辦案法官經(jīng)多方查找,終于與張某取得聯(lián)系。張某告訴法官,他并非乙公司員工,乙公司承包項目工程后,授權他以乙公司名義對外從事該工程的相關事宜。因項目需要,他從甲公司購買了工程所需混凝土,工程完工后仍由他與甲公司進行了結(jié)算。但是,張某也承認自己沒有得到乙公司出具的正式授權文件,也不愿再與雙方有任何瓜葛,故拒絕出庭應訴。
開庭當天,甲、乙公司均委托代理人出庭,張某未到庭。庭審中,乙公司雖改口承認其在承包工程后使用了甲公司提供的混凝土,但依然以“合同及結(jié)算單據(jù)的真實性無法確定”為由提出抗辯,并將本案的全部責任推到了張某身上。
判決
合同事實存在 乙公司應承擔法律責任
辦案法官認為:首先,雖然乙公司否認與甲公司簽訂過“混凝土買賣合同”,但認可甲公司為其承包的工程項目供應了混凝土,且在事后分多次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甲、乙公司間還存在其他合作關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其次,雖然乙公司否認其與張某間存在授權委托關系,但張某以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簽訂“混凝土買賣合同”系不爭的事實,乙公司對此完全知情,相應法律后果也應當由乙公司承擔。至于乙公司指出結(jié)算單據(jù)中加蓋印鑒的單位名稱與乙公司名稱不完全相符,應系乙公司印章管理混亂導致,且結(jié)算單據(jù)均由張某簽字確認,故不能就此否認雙方存在的買賣合同關系及結(jié)算情況;如張某給乙公司造成損失,乙公司可另行提起訴訟追償。
綜上,西固法院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貨款的訴請。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