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京基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京基集團),在深圳很多人都知道這是一家開發(fā)和銷售了不少知名樓盤的地產(chǎn)公司,但這家企業(yè)最近有點苦惱,自己并沒有賣混凝土,卻在自己的樓盤工地上看到寫有“京基”字樣的混凝土運輸車在進進出出,還接到了不少聯(lián)系這方面業(yè)務的電話。這到底是怎么回事?經(jīng)過調查后,京基集團為了保護自己的“京基”商標,將這家與自己無關的深圳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京基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
維權索賠
京基集團公司是“京基”文字商標的注冊人,申請日為2006年6月28日,核準注冊有效期限為200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9類,包括:木地板;建筑玻璃;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構件;非金屬建筑涂面材料;耐火材料;建筑用瀝青產(chǎn)品;非金屬建筑材料;非金屬建筑物。
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內(nèi)容顯示,被告的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罐體(用以盛放混凝土)上噴涂了“京基砼”商標。
據(jù)此,京基集團作為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向深圳中院起訴稱,被告京基混凝土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混凝土車上使用“京基砼”文字,致使同行業(yè)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系京基集團所經(jīng)營,構成侵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索賠5萬元。
被告在庭審中稱,京基混凝土公司對其在混凝土車上使用了“京基砼”文字并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在混凝土商品上使用,還辯稱是根據(jù)案外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授權而進行使用,為此提供了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授權被告在混凝土車及對外宣傳中使用第6267926號商標、第6267925號商標的《授權書》。
查明事實
深圳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除原告請求保護的本案商標權的事實以及原告指控被告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事實外,還查明,申請?zhí)枮榈?267925號的“京基砼”商標,申請人為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10日,國際分類號為37,服務項目為采礦;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噴涂服務,初審公告日為2010年2月27日,目前處于異議程序之中。
侵權成立
深圳中院認為,被告辯稱其使用的是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請?zhí)枮榈?267925號“京基砼”商標及申請?zhí)枮榈?267926號“圖形+京基砼”商標。但是,一方面,該兩商標目前仍未獲得核準注冊,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另一方面,被告在混凝土商品上使用的“京基砼”商標,與第6267926號“圖形+京基砼”商標并不相同,而第6267925號“京基砼”商標則為服務商標,并非商品商標。因此,被告辯稱其是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京基砼”注冊商標,顯然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京基砼”商標的“混凝土”商品屬于國際分類表的第19類,原告請求保護的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類別也為19類,其中的“混凝土構件”商品,與“混凝土”商品,原材料相同,用途均為建筑施工所需的材料,故二者構成類似商品。
要判斷被告使用“京基砼”商標是否侵犯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專用權,還需要判斷“京基砼”商標與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近似商標。一方面,二者均為文字商標,從音、形、義的比對方面來看,“京基砼”與“京基”,前者只比后者多了一個“砼”字,而“砼”的含義為“混凝土”,屬于混凝土商品的通用名稱,其顯著性較弱,該商標的顯著部分在于“京基”二字,而這與后者完全相同,故二者在音、形、義上較為相似。在本案中,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故法院根據(jù)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時間較長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深圳中院知識產(chǎn)權庭江劍軍法官認為,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人們常見的將商標用于商品上或商品包裝上之外,還包括將商標使用在商品容器、商品交易文書及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yè)活動。本案中,基于混凝土商品的特殊性,其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使用混凝土車上的罐體這一特定容器,因此,在混凝土車輛的罐體上使用商標,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在混凝土商品上的使用。本案被告以為自己在打法律擦邊球,惡意搭便車,結果最終還是要咽下自己一手釀就的苦酒。
維權索賠
京基集團公司是“京基”文字商標的注冊人,申請日為2006年6月28日,核準注冊有效期限為200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9類,包括:木地板;建筑玻璃;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構件;非金屬建筑涂面材料;耐火材料;建筑用瀝青產(chǎn)品;非金屬建筑材料;非金屬建筑物。
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內(nèi)容顯示,被告的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罐體(用以盛放混凝土)上噴涂了“京基砼”商標。
據(jù)此,京基集團作為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向深圳中院起訴稱,被告京基混凝土公司未經(jīng)許可,擅自在混凝土車上使用“京基砼”文字,致使同行業(yè)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系京基集團所經(jīng)營,構成侵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并索賠5萬元。
被告在庭審中稱,京基混凝土公司對其在混凝土車上使用了“京基砼”文字并無異議,但辯稱其沒有在混凝土商品上使用,還辯稱是根據(jù)案外人河源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授權而進行使用,為此提供了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授權被告在混凝土車及對外宣傳中使用第6267926號商標、第6267925號商標的《授權書》。
查明事實
深圳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除原告請求保護的本案商標權的事實以及原告指控被告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事實外,還查明,申請?zhí)枮榈?267925號的“京基砼”商標,申請人為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10日,國際分類號為37,服務項目為采礦;電器設備的安裝與修理;噴涂服務,初審公告日為2010年2月27日,目前處于異議程序之中。
侵權成立
深圳中院認為,被告辯稱其使用的是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請?zhí)枮榈?267925號“京基砼”商標及申請?zhí)枮榈?267926號“圖形+京基砼”商標。但是,一方面,該兩商標目前仍未獲得核準注冊,尚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另一方面,被告在混凝土商品上使用的“京基砼”商標,與第6267926號“圖形+京基砼”商標并不相同,而第6267925號“京基砼”商標則為服務商標,并非商品商標。因此,被告辯稱其是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而使用“京基砼”注冊商標,顯然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京基砼”商標的“混凝土”商品屬于國際分類表的第19類,原告請求保護的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類別也為19類,其中的“混凝土構件”商品,與“混凝土”商品,原材料相同,用途均為建筑施工所需的材料,故二者構成類似商品。
要判斷被告使用“京基砼”商標是否侵犯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專用權,還需要判斷“京基砼”商標與第5446996號“京基”注冊商標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近似商標。一方面,二者均為文字商標,從音、形、義的比對方面來看,“京基砼”與“京基”,前者只比后者多了一個“砼”字,而“砼”的含義為“混凝土”,屬于混凝土商品的通用名稱,其顯著性較弱,該商標的顯著部分在于“京基”二字,而這與后者完全相同,故二者在音、形、義上較為相似。在本案中,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故法院根據(jù)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被告實施被控侵權行為時間較長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深圳中院知識產(chǎn)權庭江劍軍法官認為,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方式除人們常見的將商標用于商品上或商品包裝上之外,還包括將商標使用在商品容器、商品交易文書及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yè)活動。本案中,基于混凝土商品的特殊性,其在運輸過程中必須使用混凝土車上的罐體這一特定容器,因此,在混凝土車輛的罐體上使用商標,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在混凝土商品上的使用。本案被告以為自己在打法律擦邊球,惡意搭便車,結果最終還是要咽下自己一手釀就的苦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