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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市區(qū)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5-09-06  來源:紹興市人民政府  作者:紹興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紹興市區(qū)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工效,減少城市噪聲和粉塵污染,改善城市環(huán)境,提高城市品位,根據國家《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和《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fā)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滲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成份,在集中計量拌制后,通過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砂漿)拌合物。

    第三條 凡紹興市區(qū)(含紹興經濟開發(fā)區(qū)、袍江工業(yè)區(qū)、鏡湖新區(qū))范圍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筑業(yè)管理局負責市區(qū)商品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工作。市建設、計劃、公安、交通、經貿、質監(jiān)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推廣應用工作。

    第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可依法成立行業(yè)協會。商品混凝土行業(yè)協會應充分發(fā)揮其在維護市場秩序中的自律作用。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的設置應統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

    第七條 凡在本市從事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yè),應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用于生產商品混凝土的水泥,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市場管理

    第九條 市區(qū)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

    (一)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基礎部分;

    (三)道路、橋梁等建設工程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條 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無法生產,或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商品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可不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應報市建筑、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設計、建設、施工單位在編制概算、上報計劃、確定投資、編制預算(標底、標函)時,均應按使用商品混凝土計算,并予以注明。

    需要進行招投標的工程,應當將使用商品混凝土作為招標文件的內容之一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的價格信息,由紹興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根據紹興市價格信息小組意見和有關規(guī)定按月發(fā)布。商品混凝土的市場信息作為指導價,其價格應在供貨合同中確定。

    第十三條 購買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與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簽訂供貨合同,注明價格、數量、設計標號、技術參數、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付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單位或個人在購買使用商品混凝土時,應查檢有關廠家的資質、信譽等資訊,索取有關建材檢測資料。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嚴格履行供貨合同,做到按時、保質、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五條 對于緊急工程所需的商品混凝土,或由于特殊情況需生產商品混凝土時,商品混凝土行業(yè)協會可在有關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間進行協調。

    第十六條 按規(guī)定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不得在施工現場設置混凝土攪拌機。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設施,并在澆搗混凝土現場設置停車場地。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使用的攪拌運輸車和輸送泵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公安交通部門統一核發(fā)交通特許通行證,按交通特許通行證核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加強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的管理,確保行車安全,并應采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在規(guī)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qū)河道內。

    第十九條 對按規(guī)定應當使用而未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行為,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指出,要求改正,并應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

    第四章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程組織生產,必要時應提供與技術要求相符合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應當以現場制作并經標準養(yǎng)護的試塊作為評定依據。

    商品混凝土試塊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建設單位、施工企業(yè)、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商品混凝土質量有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告,不得隱瞞。

    第二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當接受質量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質量監(jiān)督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質量規(guī)范要求的原材料和成品。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一)未經依法批準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二)超越法定范圍從事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活動的;

    (三)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四)違反有關規(guī)定,惡意競爭,擾亂商品混凝土市場正常秩序的。

    第二十四條 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每立方米80元的標準對建設單位處以罰款,但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理單位對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行為不予制止也不向主管部門反映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向無證、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或產品質量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購買商品混凝土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和農民自建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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