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工程建設方因素無法竣工而影響民營供貨企業(yè)結算的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原告是一家注冊于河南省的民營混凝土企業(yè),起訴要求被告(注冊于上海的國有建筑企業(yè))支付拖欠貨款及逾期利息。人民法院發(fā)揮能動司法作用,從保護民企合法權益、打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為出發(fā)點,依法認定原、被告應就已發(fā)生貨款進行結算,并運用公平原則衡平雙方利益確定合理的利息計算時間。
簡要案情
2019年7月,A公司(注冊于河南省的民企)與B集團公司(注冊于上海的國企)簽訂3份混凝土采購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合同約定B集團公司向A公司購買商品混凝土,用于B集團公司承建河南當?shù)氐哪硞€公園項目。付款方式為每月辦理結算單,下月底前付70%,工程主體結構封頂結算后二個月內支付至85%,主體結構驗收合格結算完二個月內支付至95%,余款5%在所有封頂混凝土澆筑完畢辦理完結算六個月內結清。
合同還約定,如B集團公司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應盡責任而造成A公司損失的,B集團公司須賠償A公司因此發(fā)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A公司陸續(xù)供應總價款為6000余萬元的混凝土后,B集團公司承建的主題公園工程因工程建設方的因素自2020年開始停工。截至審理之日,只有其中一份合同項下的部分工程主體結構已經封頂,其余均未封頂,雙方就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產生爭議,B集團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貨款,尚欠1500余萬元。于是,A公司將B集團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B集團公司支付全部貨款并賠償自供貨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庭審中,被告B集團公司辯稱,對1500余萬元的混凝土貨款金額無異議,但合同項下工程主體結構未封頂,根據雙方的合同條款,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且雙方未完成混凝土供貨的結算,A公司無權主張利息。
法院裁判
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貨款的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雖然雙方在合同中就付款節(jié)點做了明確約定,但該約定的前提是工程能夠正常施工、竣工和驗收。工程自2020年開始因建設方因素停工至今,A公司停止供貨,后續(xù)情況仍然不明,工程主體結構何時封頂、驗收均成為難以預測的情況。
因此,若仍沿用合同約定的付款節(jié)點,對A公司明顯不公平。在合同相對性基礎上,綜合考慮停止供貨的時間、建設方因素、起訴時間等,人民法院認為B集團公司應支付全部貨款欠款,并酌情確定以2022年8月底(原告起訴日)為時間節(jié)點,計算B集團公司逾期付款給A公司造成的利息損失。
據此,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B集團公司支付原告A公司貨款1500余萬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至實際付款日止的相應逾期利息。
一審判決后,被告B集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宋 佩,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法官
在涉及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供貨交易時,供貨付款條件是否成就易成為買賣合同雙方的爭議焦點。而本案因工程建設方原因導致工程長期停工,原買賣合同的約定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陷入僵局,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進行認定?
一、如何打破合同僵局?
本案中合同項下工程因建設方的因素長期停工,原告既無法繼續(xù)供貨也無法收回貨款,被告作為承建單位也是貨物買受方,既不結算也不支付貨款,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如何打破合同僵局的現(xiàn)狀?
首先應考慮合同是否還能繼續(xù)履行。本案合同項下的工程已經停工近3年,停工原因涉及當?shù)亟ㄔO方的因素,涉訴事項較多。從時間上看,短期內繼續(xù)按照原合同約定供貨完成建設工程的可能性較小,如果繼續(xù)按照原合同約定的結構封頂驗收合格后再付款的條款進行結算,結算條件將很長一段時間無法成就,這違背了原告最初簽訂涉案合同的真實意思。因此,合同已然無法繼續(xù)履行,已經發(fā)生的貨款需要結算。
二、如何認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起算日?
一方面,繼續(xù)適用原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對本案原告顯失公平,所以不應再適用原合同的結算條款;另一方面,在合同雙方對貨款金額無異議的情況下,需要確定更加公平合理的利息起算時間。
涉案工程從2020年停工,2022年8月底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停止供貨的時間、建設方因素、原告起訴時間等,在充分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利益,公平對待當事人的基礎上,人民法院酌情確定自原告起訴后的2022年9月1日作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在該日之前,被告無需支付此前的貨款利息。
三、保護民營供貨商的合法權益,促進良好營商環(huán)境
在民營企業(yè)與大型國有企業(yè)交易過程中,不少民營企業(yè)為了獲取訂單而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而大型國有企業(yè)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更具優(yōu)勢。如果二者在交易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民營企業(yè)在資金占用和時間拉鋸上可能處于劣勢。對此,在涉訴糾紛司法尺度的運用上需要適當平衡和調整。
本案買賣合同已無法正常履行,1500余萬元貨款無法回籠將嚴重影響作為民企的原告的資金周轉。人民法院最終的判決依法保護了作為供貨商的外地民企的合法權益,也考慮到建設方因素等客觀原因,合理確定作為工程主承包商的國企應承擔的利息,這對于穩(wěn)定民營經濟發(fā)展、促進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有著積極的社會效應。
法條鏈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