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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商品粉煤灰質量管理的文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6-15  來源:上海市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  作者:上海市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
核心提示:關于加強本市建設工程商品粉煤灰質量管理的文件

滬建材辦(2003)004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證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商品粉煤灰質量管理,杜絕不合格商品粉煤灰流入市場,根據(jù)《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及《上海市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規(guī)定》,現(xiàn)將有關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設工程的商品粉煤灰實行準用管理。具體要求見滬建材辦(2002)020號文。

      二、持有《準用證》的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yè),必須明確其委托經銷單位。根據(jù)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yè)的年生產能力,可委托的經銷單位數(shù)量規(guī)定如下:

      (一)年生產能力<10萬噸者,不得超過2家經銷單位;

      (二)年生產能力>10萬噸、<15萬噸者,不得超過3家經銷單位;

      (三)年生產能力>15萬噸、<20萬噸者,不得超過4家經銷單位;

      (四)年生產能力>20萬噸者,不得超過5家經銷單位。

      三、商品粉煤灰經銷單位不得同時經銷3家上生產企業(yè)不同規(guī)格的商品粉煤灰。

      四、商品粉煤灰的使用單位在使用商品粉煤灰前,商品粉煤灰進行進貨檢驗和質量檢測,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商品粉煤灰。

      五、對于違反本通知規(guī)定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商品粉煤灰生產和經銷單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商品砂漿生產單位、水泥預制品生產單位等相關單位,根據(jù)《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有關條款予以處罰,并通報批評。

      六、商品粉煤灰生產企業(yè)的委托經銷單位在今年年審前不作變動,年審時按本規(guī)定第二條、第三條要求作相應調整。如確有特殊情況,應事先向市建材辦提出申請,市建材辦將根據(jù)實際情況審核調整。

      七、本市各建筑建材管理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嚴格按本通知要求執(zhí)行。

 

 

上海市建材業(yè)管理辦公室

上海市建筑業(yè)管理辦公室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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