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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自掏腰包檢驗瑕疵水泥 拿著報告狀告水泥廠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9-08-31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南國早報
核心提示:消費者自掏腰包檢驗瑕疵水泥 拿著報告狀告水泥廠
  消費者委托他人購買水泥,使用后才發(fā)現(xiàn)水泥質量有瑕疵。幾次與水泥生產廠家協(xié)商賠償不成,消費者便自掏腰包對所購水泥進行檢驗,然后憑借“水泥為不合格產品”的檢驗報告,將水泥生產廠家推上了法庭。

  今年2月3日,消費者梁某委托李某以李某單位的名義向南寧某水泥公司購買水泥15噸,價款共計4950元。梁某于購回后次日用12噸水泥打地板,地板面積為352.5平方米,混凝土厚13厘米。打完地板后的第三天,地板上下仍有泥漿。過了半個月,地板仍可擦出粉末且地板易破碎,致使梁某無法使用。

  梁某就水泥質量問題多次找水泥公司協(xié)商賠償未果,亦多次通知對方一起去自治區(qū)質監(jiān)局對水泥進行質量檢驗,對方均不予理睬。于是,梁某委托自治區(qū)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院對水泥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送檢水泥樣品為不合格產品。3月20日,梁某委托南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自己因使用該不合格水泥造成的工程費用損失作價格鑒定。經鑒定,損失為18727元。4月1日,梁某將水泥公司起訴至江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8727元及檢驗費、價格鑒定費1950元。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梁某所用的水泥系委托他人所購,雖然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該水泥確為被告所生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被告不認可原告的《檢驗報告》,否認其產品不合格,但是卻未提供證據(jù),也不申請重新檢驗,無法否定原告的證據(jù)和主張。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一審判決,南寧某水泥有限公司應賠償梁某經濟損失18727元;還應償付梁某檢驗費1350元、鑒定費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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