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受賄400多萬元,合肥市二建公司第四工程處(以下簡稱“四處”)主任董某昨天上午在包河區(qū)法院受審。庭審時的焦點不是集中在所控受賄事實,而是由董某的身份引起的定性問題,是以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以企業(yè)人員受賄論處。
涉嫌受賄400多萬
據指控,董某自1998年任四處主任以來,陸續(xù)將四處承接的省藥建所、太寧花園、炮兵學院等工程項目交給四處副主任兼項目經理沈某個人承建,將陽光花園、安紡三村、美城雅閣等小區(qū)工程項目交給四處另一位副主任兼項目經理偶某個人承建,并在資金方面對兩人均有支持。為感謝董的幫助,2001年至2008年期間,沈送給董20萬元現(xiàn)金,并分4次支付30多萬,為其購買住房一套。偶則共送給董好處費23萬多元。此外,董還收受其他人好處費37萬元。
2002年四處與長豐土山沙石站負責人陳某共同投資成立了一家混凝土公司。為取得董的支持,陳某決定送給董部分干股。公司成立后,四處以收取承包費形式將公司交由陳個人承包,自2003年至2008年期間,陳送給董干股分紅共計145萬元和好處費130萬元。此外陳還以各種名義送給董24萬元和價值6000歐元的勞力士手表一塊。
案發(fā)后,董某主動要求退贓,交代有近400萬元交給親戚保管。在其配合下,追繳現(xiàn)金100余萬元、勞力士手表一塊,并凍結銀行理財產品近300萬元。
身份認定成庭審焦點
檢察機關指控,董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所控受賄數額,董某的辯護律師提出部分異議,認為其中部分屬于借款和正常的人際交往,不屬于受賄。
庭審中真正的焦點集中在董某的身份上,董的辯護律師認為,合肥市二建四處屬于集體企業(yè),其負責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此外董在二建四處工作的身份為工人,并不屬于國有企業(yè)委派人員到非國有企業(yè)工作的情況。所以應當以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涉嫌受賄400多萬
據指控,董某自1998年任四處主任以來,陸續(xù)將四處承接的省藥建所、太寧花園、炮兵學院等工程項目交給四處副主任兼項目經理沈某個人承建,將陽光花園、安紡三村、美城雅閣等小區(qū)工程項目交給四處另一位副主任兼項目經理偶某個人承建,并在資金方面對兩人均有支持。為感謝董的幫助,2001年至2008年期間,沈送給董20萬元現(xiàn)金,并分4次支付30多萬,為其購買住房一套。偶則共送給董好處費23萬多元。此外,董還收受其他人好處費37萬元。
2002年四處與長豐土山沙石站負責人陳某共同投資成立了一家混凝土公司。為取得董的支持,陳某決定送給董部分干股。公司成立后,四處以收取承包費形式將公司交由陳個人承包,自2003年至2008年期間,陳送給董干股分紅共計145萬元和好處費130萬元。此外陳還以各種名義送給董24萬元和價值6000歐元的勞力士手表一塊。
案發(fā)后,董某主動要求退贓,交代有近400萬元交給親戚保管。在其配合下,追繳現(xiàn)金100余萬元、勞力士手表一塊,并凍結銀行理財產品近300萬元。
身份認定成庭審焦點
檢察機關指控,董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所控受賄數額,董某的辯護律師提出部分異議,認為其中部分屬于借款和正常的人際交往,不屬于受賄。
庭審中真正的焦點集中在董某的身份上,董的辯護律師認為,合肥市二建四處屬于集體企業(yè),其負責人并非國家工作人員,此外董在二建四處工作的身份為工人,并不屬于國有企業(yè)委派人員到非國有企業(yè)工作的情況。所以應當以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