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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原主任受賄貪污被判11年半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5-10-13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溫州網
核心提示:近日,由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溫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yè)單位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原主任趙明光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趙明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近日,由永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溫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yè)單位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原主任趙明光受賄、貪污案一審宣判。趙明光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


依法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被告人趙明光先后擔任溫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屬事業(yè)單位溫州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等職,負責主管全市的散裝水泥、預拌砂漿和預拌混凝土行業(yè),制定該行業(yè)的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溫州各區(qū)、縣混凝土、砂漿公司的發(fā)展方向、發(fā)展重點,實行總量和數(shù)量控制,對各區(qū)、縣混凝土公司、砂漿公司的成立、生產進行規(guī)劃審批等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73600元,為他人的公司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規(guī)劃審批等方面提供幫助,又侵吞公共財產共計人民幣46109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明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又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明光犯有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趙明光已退還部分贓物折價款,予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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