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廣西南寧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南寧軌道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陸勁忠受賄、洗錢一案。陸勁忠被指控受賄1.5億余元,被指控洗錢798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至2022年,陸勁忠利用其先后擔任中房集團南寧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廣西中房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南寧軌道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陳某、黃某橋、李某金等人在工程項目承攬、項目費用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與黃某瑾、李某金(二人均另案處理)共同收受上述個人或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5億余元。2021年5月至2022年春節(jié),陸勁忠為掩飾、隱瞞其受賄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先后將受賄款798萬元用于股票投資或通過轉賬他人的方式將資金予以轉移。
公訴機關認為,陸勁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5億余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陸勁忠為掩飾其受賄犯罪所得,將錢款進行有價證券投資及進行轉移,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陸勁忠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陸勁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陸勁忠作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并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