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神木市法院錦界法庭韓彥軍法官通過邀請案外人參與調(diào)解,成功化解一起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7年,原告神木市某公司向被告暴某承包的工地提供混凝土,2017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商品混凝土付賬單,載明欠款181667.5元,原告多次通過電話、微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第一次審理過程中,雙方對買賣價款均不予認可,原告認為每一張供貨單都是自己將混凝土拉到被告工地簽字確認的,且對賬單記錄181667.5元。被告稱該單據(jù)僅僅是對賬單,不是最終結(jié)算依據(jù),且出具對賬單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過款項,只因當時工地雇傭工人多,沒有保留足夠的證據(jù)。雙方當事人對抗情緒激烈,庭審無法進行下去??紤]到案情實際需要,韓彥軍法官給雙方當事人留七天時間回去進行對賬。
第二次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來到法庭還是面紅耳赤、各執(zhí)一詞,彼此賬務還有一定差距。韓彥軍法官認真查閱雙方賬單,與當時在供貨單簽字的工人進行電話聯(lián)系,了解當時供貨、簽字情況。同時了解到案外人張某對此事清楚。案外人張某系被告堂哥,亦從事建筑工程工作,和原告也有業(yè)務往來,且原、被告均認可此人的人品和威望,韓彥軍法官考慮邀請張某介入調(diào)解,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韓法官當即通過電話邀請張某到庭參與調(diào)解。最終通過法官釋法明理居中調(diào)解、案外人如實講述事實,最終查明緣由,確認了供貨價格,雙方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告暴某向原告神木某公司支付13萬元,考慮到被告經(jīng)濟能力,當時一次性無法支付,原告同意被告分批分次一年內(nèi)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