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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利用攪拌站站長身份,騙得160余萬元被處12年刑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1-04-29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  作者:江安縣人民法院
核心提示:近日,江安法院對余某某犯詐騙罪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分別退賠20名被害人相應的詐騙款;扣押在案的林肯牌汽車一輛依法處置優(yōu)先清償抵押權人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尚未清償的抵押債權后,剩余部分按比例發(fā)還本案受害人。

近日,江安法院對余某某犯詐騙罪進行公開宣判。


依法判決:


被告人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分別退賠20名被害人相應的詐騙款;扣押在案的林肯牌汽車一輛依法處置優(yōu)先清償抵押權人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尚未清償的抵押債權后,剩余部分按比例發(fā)還本案受害人。



2015年至2020年3月,余某某隱瞞自己無力歸還欠款的真相,利用自己在某公司任攪拌站站長的身份,向多名被害人編造公司運營缺錢、自己與他人合伙投資開辦加氣站需要資金、投資做工程及家庭需要用錢等理由獲得被害人信任,騙取他人資金,并將騙取的資金用于賭博、購買林肯轎車、生活揮霍等。截止案發(fā),共騙得20名被害人共計162.2萬元無法歸還。


江安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余某某明知自己早已欠下大量債務且沒有債務清償能力,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假借借款名義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62.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某經通知后主動到案后,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其雖對行為性質有所辯解,但不影響其成立自首的認定,故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某多次作案,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另有查扣在案的涉案財物林肯牌汽車一輛,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江安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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