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新聞發(fā)布會。記者從發(fā)布會上獲悉,今天省高院二審審結了黃鴻發(fā)等196人重特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列案,作出終審判決。
依法對“黑老大”黃鴻發(fā)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對該組織首要分子之一的黃鴻明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并限制減刑;
該組織首要分子黃應祥、黃鴻金均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余被告人均從嚴從重判處刑罰。
一審對昌江黎族自治縣原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麥宏章等7名“保護傘”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2年6個月不等刑期。其中,5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對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價值25億余元涉案財物已組成資產(chǎn)處置小組另案處置。
據(jù)悉,昌江“10.26”黃鴻發(fā)等196人涉黑案是海南建省以來海南法院受理的組織成員最多、盤踞時間最長(30年)、攫取非法財產(chǎn)最多、社會影響最大、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也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海南唯一一個由中央政法委、全國掃黑辦掛牌督辦的掃黑案件。
查明事實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黃鴻發(fā)及黃鴻金、黃鴻明、黃鴻波(已死亡)憑借其父親黃應祥任昌江建委建安組組長的公職身份,作風蠻橫,逞強爭霸,黃氏家族在昌江惡名初顯。
至1991年,黃氏家族開始在昌江開設賭場,不斷吞并昌江多股惡勢力,逐步形成規(guī)模,坐大成勢。
至1995年3月,為打擊競爭對手,壟斷地下賭場,黃鴻發(fā)組織、指揮林某等人故意傷害姜某某致其重傷。至此,黃鴻發(fā)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此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盤踞昌江,公然挑釁國家法律底線,常年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通過逞兇斗狠,實施重大、有影響力的惡性違法犯罪活動,在昌江惡名遠揚,對昌江地區(qū)人民群眾造成極大的心理恐慌,甚至“聞黃色變”。
該涉黑團伙為牟取暴利,通過開設賭場、非法采礦、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大肆斂財,對昌江地區(qū)的賭場、鐵礦、混凝土、石場、砂場、廢品回收、娛樂場所、農(nóng)貿(mào)市場、啤酒銷售、煙花爆竹、土建工程、摩托車銷售、典當行、駕校等多個行業(yè)、領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該組織利用在當?shù)氐膹妱莸匚?,“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通過10多個經(jīng)濟實體攫取20余億元的巨額非法收益,用于支持組織的運行、發(fā)展。
為尋求非法庇護,該組織以非法收益為誘餌,引誘、拉攏、收買當?shù)囟嗝h政機關、政法職能部門領導干部為其充當“保護傘”,甚至還通過實施“買官”等活動,為該組織在黨政機關中安插親信、扶植代理人,原昌江縣縣委常委、公安局局長麥宏章、政委陳東、副局長王忠東、副局長蘇東彬、刑警大隊大隊長鐘海東、縣水務局副局長黃海平等領導干部均被腐蝕墮化,幫助該組織逃避偵查打擊,導致該組織猖狂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近30年。
截至案發(fā)時,該涉黑團伙長期在昌江地區(qū)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達58起,共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20項罪名,導致2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5人輕微傷的嚴重后果,非法獲利高達2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