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發(fā)的《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經濟糾紛案件正在審理時,公安不得插手,而無管轄權的武漢公安局卻強行插手我方與武漢凱森化學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凱森’)的經濟糾紛,跨省辦案、千里抓人,將我等關進了武漢的看守所。幸虧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東湖法院’)守住了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以‘無管轄權’為由退了案。但這一過程給我造成災難性后果:我本人深陷高墻400多天,身心俱傷;我花了幾十年心血積累的1.015億元資金以及建造的企業(yè),被‘武漢凱森’搞走,曾經追隨我的數(shù)百名員工也下了崗,很多人生活困苦!”2017年1月10日,接到山東青州恒發(fā)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青州恒發(fā)”)原負責人王慶軍投訴的記者,展開了調查。
收購與糾紛
據(jù)記者了解,“青州恒發(fā)”始建于2004年,主要生產甲基烯丙醇和甲代烯丙基氯等產品,出資人為王慶軍和馬曰松,除去注冊資金,墊付資產款的還有山東淄博澳納斯化工有限公司(下稱“淄博澳納斯”)。
“我們共投入資金1億元左右,我有80%的股份,另一名股東是馬曰松,他占股20%。”王慶軍稱:“‘青州恒發(fā)’連續(xù)多年被評為青州市優(yōu)秀企業(yè),效益很好,年納稅額都數(shù)以千萬計。我本人也連續(xù)多年被評為青州市優(yōu)秀企業(yè)家,數(shù)次受到市委、市政府領導的表揚?!?
(王慶軍在回憶過去)
“就是這樣一個優(yōu)秀企業(yè),被生生搞垮了!”“青州恒發(fā)”原財務總監(jiān)周慶華說:“我們的噩夢始于接受‘武漢凱森’負責人奚某收購‘青州恒發(fā)’的建議?!?
“我認為‘武漢凱森’從一開始就設計了一個騙局?!瘪R曰松稱。
“收購‘青州恒發(fā)’,是‘武漢凱森’為我們精心設計的圈套,我們鉆進去之后,就被牢牢地套住了?!蓖鯌c軍稱:“至今,我們還沒有擺脫這場長達2年的噩夢?!?
“此前,我‘青州恒發(fā)’一員工竊取了公司領先國內的生產技術,并在浙江建廠生產。我方雖然通過多種方式維權,卻無果。我就向武漢的老客戶奚某透露了這一情況?!蓖鯌c軍稱:“自稱是化學專家、并稱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生產技術的奚某說可以幫我們維權,給我們提供技術,還可以與我公司攜手上市。這對一直想大展宏圖的我來說,無疑是巨大的誘惑,我對此表現(xiàn)出了很大的興趣?!?
“奚某乘機提出由‘武漢凱森’收購‘青州恒發(fā)’的建議,還承諾我方的實際收益不會降低。如果上市,收益則會倍增?!蓖鯌c軍稱:“我沒有看出這是陷阱,錯誤地認為這是天賜的餡餅,就于2012年4月23日,與他們簽訂了《合作意向書》:‘武漢凱森’收購‘青州恒發(fā)’100%股權,我占有‘武漢凱森’股權25.08%?!?
“后來,奚某考慮‘青州恒發(fā)’可能有負債問題,就與我方協(xié)商,僅購買‘青州恒發(fā)’固定資產,而繼續(xù)保留‘青州恒發(fā)’,并且股權不變?!敝軕c華稱:“‘武漢凱森’在青州市成立了子公司——青州興恒化工有限公司(下稱“青州興恒”),由該公司收購‘青州恒發(fā)’的固定資產。于是,2012年5月15日,雙方又在青州重新簽訂了一份資產收購《協(xié)議書》?!?
“青州恒發(fā)”一方向記者出示了該《協(xié)議書》。
記者看到,該《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武漢凱森”)、乙方(王慶軍)、丙方(“青州恒發(fā)”)于2012年5月15日,簽署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在青州新設立一公司,收購丙方的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價值為7000萬。此后武漢凱森便在青州市注冊成立了“青州興恒”,準備用之作為資產收購主體與“青州恒發(fā)”簽訂資產收購協(xié)議。
“后因‘青州興恒’無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必備手續(xù),《協(xié)議書》被迫終止。雖然沒有書面的終止協(xié)議,但雙方達成了共識?!錆h凱森’遂注銷了‘青州興恒’?!蓖鯌c軍稱:“2012年7月8日,奚某與我商定,由‘武漢凱森’購買‘青州恒發(fā)’的全部股權,之后,即擁有‘青州恒發(fā)’的管理權。雙方于當日簽訂了在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但約定的價格為1000萬元?!?
“青州恒發(fā)”一方向記者提供了該《協(xié)議書》。
記者看到,該《協(xié)議書》顯示:王慶軍的股權轉讓價格為800萬元。
“青州恒發(fā)”一方對此作出解釋:另外一股東馬曰松占有20%的股份,其合同轉讓價為200萬,因此,轉讓總價為1000萬。
“為什么如此優(yōu)良的企業(yè),被以1000萬元的價格賤賣了呢?”王慶軍稱:“主要是奚某為了避稅?!嘀莺惆l(fā)’的注冊資金是300萬元,而‘武漢凱森’一方對‘青州恒發(fā)’進行盤點、評估、審計的結果是其全部股權價值為8490萬元?!?
“我和‘武漢凱森’的財務總監(jiān)趙某在《王慶軍恒發(fā)化工資產轉讓說明表》上都簽字認可的‘青州恒發(fā)’的全部股權價值為8490萬元。如果按照8490萬元轉讓,‘武漢凱森’需要繳納1600余萬元的所得稅?!敝軕c華稱。
“奚某堅持簽訂陰、陽合同:一份轉讓價為1000萬元。用這份合同辦理股權變更,以避稅;此外,再簽訂一份轉讓價為8490萬元的合同(按照青州恒發(fā)公司的總資產價格作為股權價值計算依據(jù))。我手中有雙方簽字認可的《王慶軍恒發(fā)化工資產轉讓說明表》等證據(jù),證明雙方最終確認的是股權轉讓總價就是8490萬元?!蓖鯌c軍稱。
“2012年7月27日,青州工商局將‘青州恒發(fā)’的股權變更到‘武漢凱森’的名下。”周慶華稱:“8月6日,‘武漢凱森’分別向王慶軍和馬曰松的個人賬戶匯入800萬元和200萬元。”
“隨后我從個人賬戶轉入‘武漢凱森’的銀行賬戶987.5萬元,作為購買其25.08%的股權款項。”王慶軍稱:“我因此成為‘武漢凱森’的股東和副董事長?!?
“直到2014年春,‘武漢凱森’仍不支付約定的剩余款項。我方多次催促,但無果?!蓖鯌c軍稱:“‘武漢凱森’在與‘青州恒發(fā)’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武漢凱森’提供世界最先進的生產技術、實現(xiàn)‘青州恒發(fā)’與‘武漢凱森’聯(lián)合上市等,也均未兌現(xiàn)。而且,‘武漢凱森’提供的所謂的水解制備甲基烯丙醇技術,還不如‘青州恒發(fā)’淘汰的技術先進?!?
“顯然,我們被‘武漢凱森’騙了,他們違約了,并涉嫌合同欺詐。”周慶華稱:“于是,我們走上了訴訟維權之路?!?
經濟糾紛案件在審理;武漢公安介入
“2014年11月4日,‘青州恒發(fā)’以‘武漢凱森’拒不支付剩余的股權轉讓款構成根本違約為由,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青州恒發(fā)’與‘武漢凱森’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5日,濰坊中院立案。隨后,‘青州恒發(fā)’又追加訴求,請法院裁定‘武漢凱森’根本不具有‘青州恒發(fā)’股權資格?!蓖鯌c軍稱:“‘武漢凱森’一看大事不好,就出邪招了?!?
“‘武漢凱森’虛假掛失了‘青州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公章,并在12月4日私刻了印章,還于12月8日拿私刻的印章到青州農業(yè)銀行等處更換印鑒,而未通知我這個法定代表人?!蓖鯌c軍稱:“這就危及到了我公司的資金安全。時任‘青州恒發(fā)’財務總監(jiān)的周慶華得知此情況后,認為武漢凱森員工涉嫌詐騙和盜竊、侵占等犯罪,立即到青州公安局查詢,得知無人依法刻制‘青州恒發(fā)’的印章后,遂到青州公安局報案?!?
“公安局沒有立即立案,而且當天進行民事訴訟保全也已經來不及,于是,我認為在公權救濟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只能采取私力救濟。為了避險和保全,我轉移‘青州恒發(fā)’賬戶資金1900多萬元到‘淄博澳納斯’賬戶,且注明用途為還款。以此歸還‘淄博澳納斯’投入‘青州恒發(fā)’的建設資金?!敝軕c華稱:“由于‘武漢凱森’更換了‘青州恒發(fā)’的印鑒,公司回籠貨款及到期理財資金,均無法存入公司的銀行賬戶,只能轉存到王慶軍實際管理的‘淄博澳納斯’賬戶,除了歸還淄博澳納斯欠款外,其他可以隨時保障恒發(fā)公司的材料購買、工資支付等需要。但這卻成為武漢警方以我們涉嫌挪用公司1.015億元資金,而將我們刑事拘留的借口!”
(周慶華在介紹相關情況)
“私刻印章只是第一步,‘武漢凱森于12月4日,私自將‘青州恒發(fā)’的法人代表變更為劉某?!敝軕c華稱:“王慶軍發(fā)現(xiàn)后,隨即向青州法院提起訴訟。”
“后來,我起訴到青州法院,法院判決撤銷了劉某的法定代表人資格,恢復了我的法定代表人資格。”王慶軍稱:“就在我方與‘武漢凱森’的經濟糾紛官司處于審理狀態(tài)時,并無管轄權的武漢公安強行插手了!”
“2015年1月,‘武漢凱森’以王慶軍涉嫌職務侵占、詐騙等罪名為由,向青州市公安局報案?!蓖鯌c軍稱:“青州市公安局經過調查認為,本案屬于經濟糾紛,王慶軍涉嫌職務侵占、詐騙等罪名不成立,并于3月13日作了出青(經)不立字(2015)00009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青州恒發(fā)”一方向記者出示了該《不予立案通知書》。
“在青州公安局已經依法管轄并作出處理意見的情況下,‘武漢凱森’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武漢市公安局報案。武漢公安竟然不顧沒有管轄權的現(xiàn)實,不僅立案,還插手經濟糾紛了!”王慶軍稱:“當時,濰坊法院對‘青州恒發(fā)’訴‘武漢凱森’的經濟糾紛案件正在進行調查,按照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武漢公安是不可以插手的,但他們公然在7月8日和11日,將我和周慶華等抓走,并關進了武漢的看守所。理由是我們涉嫌職務侵占、挪用公司資金1.015億元。”
“是奚某私刻公章私自變更印鑒,并公開違約在先,在王慶軍與他們已經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前提下,對方不通過法院依法維權,而是虛假掛失‘青州恒發(fā)’公章,企圖控制占有‘青州恒發(fā)’的資金。我們迫不得已才采取自保措施!”周慶華稱:“警方說我們涉嫌挪用、職務侵占公司資金的罪名,這純屬捏造!我和王慶軍沒有占用一分錢,我們公司的賬目他們都查好幾遍了,什么事兒都沒有,他們比誰都清楚!”
“辦案警察多次對我談及事情的嚴重性,我壓力很大。這是我們幾十年打拼的全部合法所得,別人沒有權力逼迫我交出來。于是我抗拒了幾天,但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很多,我的妻子被迫動員‘淄博澳納斯’暫時退回了涉案款。這筆巨款遂被‘武漢凱森’全部轉走! ”王慶軍稱:“在武漢公安限制我人身自由的情形下,‘武漢凱森’達到了自己的目的!”
“此后,武漢公安將案子移送到武漢東湖新區(qū)檢察院。檢方多次退卷讓警方補充偵查,但在8月還是將案子公訴到了‘東湖法院’?!蓖鯌c軍稱:“‘東湖法院’進行審查后認為,本案的案發(fā)地、嫌疑人居住地、涉案企業(yè)都不在武漢,‘東湖法院’沒有管轄權,并在2016年8月12日作出了《退案函》,將案子退回了東湖檢察院?!?
(《退案函》)
記者看到“青州恒發(fā)”一方遞過來的“東湖法院”的《退案函》上有這樣的內容:“本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東湖法院’依法做出來的《退案函》認定,‘本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那么,你武漢公安局,同樣也沒有管轄權!于是,東湖檢察院又將案子退回了武漢市公安局。他們連夜起草《取保候審決定書》,連夜放人?!蓖鯌c軍稱:“8月18日,我被取保候審走出看守所大門時,已經被武漢警方羈押了400多天!”王慶軍稱:“我雖然出來了,但武漢公安局插手經濟糾紛制造的這起冤案,給我?guī)砹藲缧缘拇驌簦何覀冃量鄤?chuàng)造的1.015億元全部轉到了‘武漢凱森’的賬戶里!一分錢沒出的‘武漢凱森’一方,不僅得到了這筆巨款,還把我的工廠全都轉到了他們的名下,我的法定代表人資格以及我在‘武漢凱森’價值數(shù)千萬元的股權也被他們剝奪了。我現(xiàn)在什么都沒有了!”
“我很氣憤,一個資產近億元的企業(yè),不能這樣就給別人弄走了,我要討回我20%的股份!所以我也依法維權進行了訴訟,但還沒等出結果,王慶軍就被武漢警方抓走了!”馬曰松稱,“他們一分錢都不出,就把‘青州恒發(fā)’變成他們的了!”
(馬曰松在介紹相關情況)
“讓我們不能理解的是,武漢公安局不但拒不糾錯,反而又赴山東將我個人的銀行存款繼續(xù)凍結,并于10月傳喚我到武漢繼續(xù)訊問、取證?!蓖鯌c軍稱:“而且,他們至今仍然扣著與本案無關的‘淄博澳納斯’的財務賬冊,嚴重地影響了該公司的正常經營!”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也知道公安部一再強調公安不能插手經濟糾紛,但武漢公安為什么如此明目張膽地插手經濟糾紛?!我懇請湖北省公安廳予以徹查,他們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人民公安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武漢市公安局 :未予答復
就“青州恒發(fā)”一方對武漢市公安局的投訴,記者于2017年1月11日下午2時35分許,來到了武漢市公安局,試圖聯(lián)系相關人員進行核實。
門衛(wèi)與該局宣傳處的工作人員取得聯(lián)系。一名應姓警官接待了記者。
之后,他讓記者到另外一棟樓的1041房間找王姓警官。
出示記者證、介紹信后,記者說明了來意。王警官把記者領到了政工紀檢副主任辦公室。
謝姓同志接待了記者。他表示,調查之后,給記者答復。
直至1月16日上午,記者也未收到謝同志的任何信息。于是,記者撥打了他留下的尾號為9023的座機電話。
謝同志告訴記者,記者需要再聯(lián)系宣傳處的孫處長,由宣傳處作出答復。
盡管記者整整繞了一圈,又回到起點,但還是撥打了孫處長的電話。
接聽電話的孫處長,似乎根本不了解相關情況。于是記者告訴他,“青州恒發(fā)”一方投訴武漢公安在無管轄權的情況下,插手經濟糾紛。記者在前幾天來的目的,就是對“青州恒發(fā)”一方的投訴,進行核實。
記者請他在16日下午下班前予以回復,并告訴他本人與他通話的這個手機,24小時開機。
直到17日截稿,記者也未收到來自武漢市公安局的任何消息。
“東湖法院”:案件已終結
因為“青州恒發(fā)”一方提供的《退案函》是復印件,于是記者在1月12日,撥通了“東湖法院”胡芳主任的電話。
她直截了當?shù)馗嬖V記者,“此案在本院已經終結”。
“武漢凱森”:未予回復
1月12日,記者撥通了“武漢凱森”尾號為2226的座機電話。據(jù)聲音推斷,接電話者為一名成年男性。
表明身份后,記者告訴他找奚某核實“青州恒發(fā)”反映的問題。他說沒必要。記者問他是不是奚某,他未予正面回答。
在記者的要求下,他把電子郵箱告訴了記者。
記者告訴他,“青州恒發(fā)”的投訴材料隨后發(fā)到該郵箱,請他予以核對,如發(fā)現(xiàn)問題,在13日下班前進行回復,予以說明。
直至16日上午,記者未收到“武漢凱森”的只言片語。
記者非常想聽到“武漢凱森”一方的聲音,于是又撥打了該公司尾號為2226的座機電話。接電話的還是上一次的那名男子。
“奚總,那份材料早已經發(fā)你郵箱了,你至今沒回復。不知你是否想予以答復?”記者問。
“如果回,就回;不回,你看著處理吧?!彼烈髌毯蠡卮?。
記者告訴他,如果想回復,就在下午下班前回復。
截至17日記者截稿,也未收到來自“武漢凱森”的任何信息。
律師意見:公安機關不應插手經濟糾紛
大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冰,就本案發(fā)表意見:
這是一個冤案,本身有民事糾紛存在,但又被武漢公安機關搞成了刑事案件。把企業(yè)負責人直接帶走,涉嫌利用公權力查處經濟糾紛。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
我們認為,本案王慶軍和周慶華不涉及犯罪行為;相反,“武漢凱森”一方卻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占等多項罪名。退一步說,即便本案王慶軍、周慶華有罪,也不該由武漢的公、檢、法來處理。
公安部下發(fā)的《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的通知》等文件明確規(guī)定,如爭議雙方存在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不得插手。而在本案中,武漢公安恰恰是在“青州恒發(fā)”與“武漢凱森”因經濟糾紛而進行民事訴訟時,將王慶軍等抓走的,這就是非常典型的違背公安部上述“通知”規(guī)定,插手經濟糾紛的行為。
“東湖法院”最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出最終裁判,而此裁判公安和檢察院是不能突破的。目前這個案件已經走到了盡頭,沒有由武漢公安機關再強行辦理的程序空間,山東的公安機關已經行使管轄權并經過詳細調查后認定王慶軍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故武漢公安一方惟一前途就是撤銷案件。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彭逸軒對本案發(fā)表意見指出:即便是“青州恒發(fā)”不拖欠“淄博澳納斯”債務,王慶軍等人將“青州恒發(fā)”部分資金轉移的行為也是一種情勢緊迫下的私力救濟,不能被定義為挪用資金;何況“青州恒發(fā)”與“淄博澳納斯”之間確實存在巨額的債權債務關系。
武漢市公安局在明知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強行插手經濟糾紛,其違法辦案行為應當予以糾正。從法律角度看,這是一起典型的惡意管轄、公安機關強行插手經濟糾紛從而損害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的案例。在中央大力倡導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的今天,武漢市公安局的這種做法令人遺憾。
據(jù)人民網1月13日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出席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時要求,政法機關要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嚴防刑事執(zhí)法介入經濟糾紛。
對于本案的走向,記者將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