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商事活動的基礎,因此,商事活動的風險控制就要從合同審查與簽訂開始。合同審查應盡量做到“絕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應秉承“事先防范、過程跟蹤、事后補救”的立約觀念。
正如一位企業(yè)老總所說的,“合同就是打官司用的”,話糙理不糙,諸多的經(jīng)濟糾紛和司法判例顯示,相當多的敗訴案件源于合同簽訂時的不利約定。
對混凝土企業(yè)合同簽訂、審查要點歸納及提示如下,供各混凝土企業(yè)參考。
一、合同審查的目的:
達成交易并有效保障己方權利乃是合同審查根本目的,對任一合同內(nèi)容的審閱,均要保持這一目的的貫徹與實行。
二、合同主體的審查:
1、合同一方為企業(yè):審查工商信息,核實企業(yè)實際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有效、是否有履約能力、合同蓋章是否和前述名稱一致、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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