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法字[2003]14號
全市建筑行業(yè)有關單位:
為減少噪聲和粉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城市環(huán)境,提高工程質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散裝水泥管理規(guī)定》(自治區(qū)人民政府[2003]1號令)、《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桂建科字[2001]46號)及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請示人民政府同意,決定進一步擴大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二、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應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工程施工招標文件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
三、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應按照自治區(qū)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有關規(guī)定,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定期公布,作為供需雙方合同約定價的參考依據。
四、預拌混凝土生產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水泥制品生產者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
五、如遇特殊情況,無法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yè)提出申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但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當保證其產品達到國家規(guī)定質量標準。
七、未按本通告第一條規(guī)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處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八、本通告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需要使用混凝土或水泥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九、本通告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十、本通告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