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發(fā)布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和《河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93號令)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yè)(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單位;均應按規(guī)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一)對水泥生產企業(yè)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的;按袋裝水泥銷售量每噸1元的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每噸3元的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在河北省境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由省、設區(qū)市、縣(市)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指散裝水泥辦公室;下同)具體負責。
第四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設區(qū)市、縣(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征收,也可由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有關代征協議要報省財政部門備案;設區(qū)市、縣(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的,有關代征協議要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散裝水泥使用管理進入各級有形建筑市場,作為工
程建設審批管理程序的一個必要環(huán)節(jié)。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在有形建筑市場開設辦公窗口,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未納入有形建筑市場的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其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征收,或者由其委托的辦事機構代收。
第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從水泥生產企業(yè)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置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匯繳專用賬戶;從使用單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本單位設立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專戶。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開設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專用賬戶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取得人民銀行頒發(fā)的開戶許可證。
第七條 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tǒng)一使用河北省財政廳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八條 年設計能力在六十萬噸以上的水泥生產企業(yè),以及中央、省屬水泥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征收,或者由其委托的單位代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其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征收?;蛘哂善湮械膯挝淮铡?
第九條 基建、技措、技改和維修等土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預算水泥總用量,按每噸3元的標準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yè)和水泥制品企業(yè),應在當年一季度內按上年袋裝水泥使用量預繳每噸3元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應在第二年一季度內到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辦理清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書;
(二)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三)購買散裝水泥的發(fā)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四)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補(退)款申請表;
(五)散裝水泥設備一覽表。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繳單位無故逾期不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的,按全部使用袋裝水泥處理,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預退還。
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提交的有關資料核實后,送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辦理資金清算手續(xù)。多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多繳部分如數退還使用單位;預繳部分不足的,由袋裝水泥使用單位足額補繳。
清算后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繳入同級財政部門的匯繳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設區(qū)市和縣級財政部門于每月十日內,將匯繳專用賬戶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財政散裝水泥資金匯繳專用賬戶,百分之八十繳入本級國庫;省財政部門于每月二十日內將匯繳專用賬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數的2‰。比例計算,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目前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yè)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guī)定,暫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撥付,自20O3年起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昴┯囝~可結轉下年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fā)、示范與推廣;
(四)發(fā)展散裝水泥宣傳;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項支出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 0%。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作為國家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的政策引導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方式:
(一)貸款貼息。對散裝水泥、預拌很凝土、預拌砂漿建設和法造項目,原則上采取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貼息資金根據項目單位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額和當期銀行正常貸款利率計算確定,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二)資金補助。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技術開文創(chuàng)新項目以及資金缺口較?。?00萬元以下,含IO0萬元)的建金和改造項目,可給予適當補助。申請無償補助方式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和改造項目,其自籌資金應占項目總投資的5O%以上。
(三)注入資本金。對資金缺口較大(100萬元以上)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重點建設和改造項目,可通過省經貿投資有限公司運作,以公司持股的方式,注入企業(yè)資本金。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 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設備建設、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fā)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省經貿投資有限公司)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情況;提出項目安排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納入項目預算管理;
(四)預算執(zhí)行時;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或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際繳庫情況,對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幾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不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虛報散裝水泥量,或者拒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責令其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仍拒不繳納的,依照《河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征收、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不按規(guī)定比例安排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企業(yè)或單位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3年1月 1日起執(zhí)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冀財綜[1999]28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yè)(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單位;均應按規(guī)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一)對水泥生產企業(yè)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復合袋等,下同)的;按袋裝水泥銷售量每噸1元的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對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每噸3元的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三條 在河北省境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由省、設區(qū)市、縣(市)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指散裝水泥辦公室;下同)具體負責。
第四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設區(qū)市、縣(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征收,也可由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有關代征協議要報省財政部門備案;設區(qū)市、縣(市)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托其他單位代征的,有關代征協議要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散裝水泥使用管理進入各級有形建筑市場,作為工
程建設審批管理程序的一個必要環(huán)節(jié)。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在有形建筑市場開設辦公窗口,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未納入有形建筑市場的袋裝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其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征收,或者由其委托的辦事機構代收。
第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從水泥生產企業(yè)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設置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匯繳專用賬戶;從使用單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本單位設立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專戶。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開設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收專用賬戶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并取得人民銀行頒發(fā)的開戶許可證。
第七條 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統(tǒng)一使用河北省財政廳印制的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
第八條 年設計能力在六十萬噸以上的水泥生產企業(yè),以及中央、省屬水泥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征收,或者由其委托的單位代收;其他水泥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其所在地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征收?;蛘哂善湮械膯挝淮铡?
第九條 基建、技措、技改和維修等土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預算水泥總用量,按每噸3元的標準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企業(yè)和水泥制品企業(yè),應在當年一季度內按上年袋裝水泥使用量預繳每噸3元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應在第二年一季度內到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手續(xù)。辦理清算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決算書;
(二)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憑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三)購買散裝水泥的發(fā)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四)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補(退)款申請表;
(五)散裝水泥設備一覽表。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預繳單位無故逾期不申請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清算的,按全部使用袋裝水泥處理,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預退還。
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單位、水泥制品和預拌混凝土企業(yè)提交的有關資料核實后,送主管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辦理資金清算手續(xù)。多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多繳部分如數退還使用單位;預繳部分不足的,由袋裝水泥使用單位足額補繳。
清算后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繳入同級財政部門的匯繳專用賬戶。
第十四條 設區(qū)市和縣級財政部門于每月十日內,將匯繳專用賬戶內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財政散裝水泥資金匯繳專用賬戶,百分之八十繳入本級國庫;省財政部門于每月二十日內將匯繳專用賬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省級國庫。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代征手續(xù)費按實際代征繳入國庫數的2‰。比例計算,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編制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各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目前仍作為經費自理事業(yè)單位的,其管理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guī)定,暫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撥付,自20O3年起應逐步從正常預算經費中核撥。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昴┯囝~可結轉下年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fā)、示范與推廣;
(四)發(fā)展散裝水泥宣傳;
(五)代征手續(xù)費;
(六)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與發(fā)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三)項支出合計,不得少于當年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9 0%。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作為國家發(fā)展散裝水泥事業(yè)的政策引導資金,主要采取以下投入方式:
(一)貸款貼息。對散裝水泥、預拌很凝土、預拌砂漿建設和法造項目,原則上采取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貼息資金根據項目單位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額和當期銀行正常貸款利率計算確定,貼息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二)資金補助。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技術開文創(chuàng)新項目以及資金缺口較?。?00萬元以下,含IO0萬元)的建金和改造項目,可給予適當補助。申請無償補助方式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和改造項目,其自籌資金應占項目總投資的5O%以上。
(三)注入資本金。對資金缺口較大(100萬元以上)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重點建設和改造項目,可通過省經貿投資有限公司運作,以公司持股的方式,注入企業(yè)資本金。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入;財政部門撥付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yè)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 016款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支出”。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施設備建設、改造項目和科研開發(fā)項目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及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省經貿投資有限公司)組織專家組對項目可行性報告進行審查;
(三)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情況;提出項目安排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納入項目預算管理;
(四)預算執(zhí)行時;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撥款申請,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的項目批準文件、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到位憑證或銀行簽證利息單等材料進行審核,根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實際繳庫情況,對符合撥款條件的項目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幾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不按規(guī)定及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及其委托單位督促補繳應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單位虛報散裝水泥量,或者拒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責令其改正;并限期補繳應繳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對仍拒不繳納的,依照《河北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執(zhí)行,并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委托單位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征收、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不按規(guī)定比例安排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企業(yè)或單位主要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關于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貿委、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3年1月 1日起執(zhí)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冀財綜[1999]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