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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節(jié)能住宅建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5-07-25  來源:中國混凝土網(wǎng)  作者:中國混凝土網(wǎng)
核心提示:上海市節(jié)能住宅建筑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關于加強住宅砌體砌筑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
     滬建質監(jiān)總[2000]第028號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凡在本市從事與住宅砌體砌筑有關的施工企業(yè)與勞務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標準《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以及本市有關保證住宅工程質量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條住宅工程的砌體施工質量控制等級,應選用B級以上,不得選用C級(見《砌體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第2.0.18)。其砌筑人員均應取得技術等級證書,其中高、中級技術工人的比例不少于70%。為落實操作質量責任制,應采用掛牌或墻面明示等形式,注明操作人員、質量實測數(shù)據(jù),并記入施工日志。

    第三條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建筑材料,尤其是砌體材料,應按產(chǎn)品標準進行質量驗收,并作好驗收記錄。對質量不合格或產(chǎn)品等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用于砌體工程。為消除外墻面滲漏水隱患,不得將有裂縫的磚面、砌塊面砌于外墻的外表面。

    第四條為減少砂漿的離散性對強度的影響,砌筑砂漿的配合比應由施工單位事先通過試配確定(專用砂漿、商品砂漿等除外);砂漿的配合比應采用重量比,不得采用體積比;砂應計入其含水量對配料的影響;對無計量拌制或使用未經(jīng)計量檢定的秤具拌制的砂漿用于工程上的,其所在部位必須進行檢測。

    第五條施工中當采用水泥砂漿代替水泥混合砂漿時,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考慮砌體強度降低的影響,重新確定砂漿強度等級后,再設計砂漿配合比。

    第六條應控制磚、砌塊砌筑時的含水率。

    磚應提前1~2天澆水濕潤,嚴禁砌筑前臨時澆水。燒結普通磚、多孔磚、空心磚含水率宜為10%~15%;灰砂磚、粉煤灰磚含水率宜為8%~12%。

    砼小型空心砌塊和加氣砼砌塊應有防止雨淋措施。

    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塊宜為自然含水率;當天氣干燥炎熱時,可提前噴水濕潤;輕骨料砼小型空心砌塊,宜提前2天以上澆水濕潤。

    加氣砼砌塊含水率宜小于15%。當使用專用粘結劑施工時,不得用水澆濕砌塊進行砌筑。

    第七條砌體施工前,應由專人設置皮數(shù)桿,并應根據(jù)設計要求、塊材規(guī)格和灰縫厚度在皮數(shù)桿上標明皮數(shù)及豎向構造的變化部位;灰縫厚度應用雙線標明。 未設置皮數(shù)桿,砌筑人員不得進行施工。

    第八條用砼小型空心砌塊,加氣砼砌塊等塊材砌筑墻體時,必須根據(jù)預先繪制的砌塊排列圖進行施工。嚴禁無排列或不按排列圖施工。

    第九條砼小型空心砌塊砌筑時應底面朝上反砌于墻體上。使用單排孔砌塊砌筑時,應對孔錯縫搭砌;使用多排孔砌塊砌筑時,應錯縫搭砌,搭接長度不應少于120MM。

    第十條砼小型空心砌塊承重墻體不得采用與粘土磚或其他墻體材料混合砌筑。

    不同于密度和強度等級的加氣砼砌塊不應混砌,也不得和其他磚、砌塊混砌。

    第十一條采用輕骨料砼空心砌塊和加氣砼砌塊砌筑填充墻時,墻底部應砌燒結普通磚或實心砼磚,其高度不宜小于200MM。

    第十二條廁浴間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結構層四周支承處除門洞外,應設置向上翻的砼邊粱,其高度不應小于120MM,寬度不應小于100MM。

    第十三條屋面女兒墻為防止?jié)B漏不應采用多孔磚、空心磚、砼小型空心砌塊等孔洞率大的材料砌筑。突出屋面的建筑物外墻,在泛水高度范圍內(nèi)也不得用上述材料砌筑。

    當外墻窗肚墻采用上述材料砌筑時,應在窗臺處澆筑厚度不小于60MM的現(xiàn)澆密實砼,縱向可設置鋼筋,兩端伸入墻內(nèi)長度不宜小于60MM。

    第十四條填充墻砌至接近梁、板底時,應留一定空隙,在抹灰前采用側磚或立磚或砌塊斜砌擠緊,其傾斜度宜為60˙左右,砌筑砂漿應飽滿。

    第十五條封砌井架通道外墻,必須先將殘留砼、砂漿等沉渣徹底清理干凈,經(jīng)隱蔽驗收簽證后方能進行;當砌至梁、板底時應按上述長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且空隙留置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封堵外墻支模洞、腳手眼等,應在抹灰前派專人實施,在清洗干凈后應從墻體兩側封堵密實,確保不開裂,不滲漏,并應加強檢查,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多孔磚、空心磚、砼小型空心砌塊墻體表面不得留置水平溝槽。其他墻體若留置水平溝槽,其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確保墻體的豎向承載能力。
  
    第十七條砌體施工時,樓面和屋面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的允許荷載值;當現(xiàn)澆樓板砼尚未達到設計允許堆載強度時,板面不得堆載,以避免板底裂縫的產(chǎn)生。
  
    第十八條砌筑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等變形縫處砌體時應確保縫的凈寬,并應采取遮蓋措施或填嵌聚苯乙烯等發(fā)泡材料等,防止縫內(nèi)夾有塊材、碎渣、砂漿等雜物。
  
    第十九條構造柱與墻體的連接處應砌成馬牙搓,從每層柱腳開始,先退后進,每一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過300MM,沿墻高每500MM設2 

    6拉結鋼筋,每邊伸入墻內(nèi)不宜小于1M。預留伸出的拉結鋼筋不得在施工中任意反復彎折,如有歪斜、彎曲,在澆灌砼之前,應校正到準確位置并綁扎牢固。
  
    第二十條利用砌體支撐模板時,為防止砌體松動,嚴禁采用“螞蝗釘”直接敲入砌體的做法。
  
    利用砌體入模澆筑砼構造柱等,當砌體強度、剛度不能克服砼振搗產(chǎn)生的側向力時,應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砌體變形、開裂,杜絕滲漏隱患。
  
    第二十一條框架、短肢剪力墻結構的后砌填充墻與砼結合部的處理,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若設計無要求的,宜在該處內(nèi)外兩側,敷設寬度不小于200MM的鋼絲網(wǎng)片,網(wǎng)片應繃緊后分別固定于砼與砌體上的粉刷層內(nèi),要保證網(wǎng)片粘結牢固。
  
    第二十二條為防止外墻面滲漏水,伸出墻面的雨蓬、敞開式陽臺、空調(diào)機擱板、遮陽板、窗套、外樓梯根部及凹凸裝飾線腳處,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止水措施。
  
    第二十三條各類砌體的灰縫應橫平豎直,厚薄均勻,水平、豎向灰縫的砂漿飽滿度均不得低于80%,并不得出現(xiàn)透明縫、瞎縫。
  
    第二十四條砌體豎向灰縫嚴禁采用“裝頭縫”的做法。
  
    對砌體分項工程質量檢查時,除按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檢查內(nèi)容外,應增加對砌體豎向灰縫鉆孔檢查,當發(fā)現(xiàn)“裝頭縫”時,必須全數(shù)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市其他建筑的砌體工程應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二OOO年四月一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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