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樂東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官網發(fā)布《樂東質監(jiān)局2018年4號案—武漢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預拌混凝土案》。
信息顯示,2018年6月5日樂東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海南省質檢所抽樣人員對武漢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進行監(jiān)督抽查,樣品經海南省質檢所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強度”。8月17日,樂東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向該公司直接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并告知該公司擁有的權利及義務,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要求。經查,該公司被抽查批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共7m3,涉案貨值2660元;售出5m3,余下2m3作廢料處理,違法所得1900元。
海南省樂東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型號的預拌混凝土,待整改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2、處以涉案貨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人民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整(¥1330.00);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被處罰單位名稱(自然人姓名):武漢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
被處罰單位負責人姓名:汪安林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樂)質監(jiān)罰字〔2018〕4號 |
案由:武漢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預拌混凝土案 |
違法的主要事實:2018年6月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會同省質檢所抽樣人員對該公司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進行監(jiān)督抽查,樣品經省質檢所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強度”。8月17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該公司直接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報告》,并告知該公司擁有的權利及義務,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要求。經查,該公司被抽查批不合格預拌混凝土共7m3,涉案貨值2660元;售出5m3,余下2m3作廢料處理,違法所得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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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型號的預拌混凝土,待整改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2、處以涉案貨值百分之五十的罰款人民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整(¥1330.00); 3.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玖佰元整(¥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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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第\款第\項的規(guī)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海南省財政廳,地址:工行海口市國貿支行,賬號:2201028129026402544。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zhí)法機關名稱:海南省樂東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2018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