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秦山聯營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秦山核電二期擴建工程4號機組核島開工的請示》(核秦發(fā)〔2006〕511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秦山第二核電廠3、4號機組建造許可證》所規(guī)定的條件,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申請文件,并組織檢查組于2006年12月6日至7日對秦山第二核電廠4號機組核島基礎澆注第一罐混凝土前現場準備工作進行了例行核安全檢查,認為你公司秦山第二核電廠4號機組核島基礎已經具備澆注混凝土的條件。為此,我局批準4號機組核島基礎澆注第一罐混凝土。
你公司應根據核安全法規(guī)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做好施工建造工作,確保核電廠建造質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