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洛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決定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
2005年8月1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洛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洛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市建設委員會是散裝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辦)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FONT>
二、第六條修改為:“水泥生產(chǎn)和使用單位,應當完成市散辦下達的年度散裝水泥計劃?!?/FONT>
三、第七條修改為:“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應當按散裝比例70%以上發(fā)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按期投入使用。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應當依法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
四、刪去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在原第十五條后增加一條,內容為“袋裝水泥生產(chǎn)企業(yè)、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發(fā)布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年23號)和《河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豫財綜2004年45號)的規(guī)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六、原第十八條修改為:“市散辦每年應當從專項資金收取總額中提?。?~7%作為發(fā)展散裝水泥的專項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超額完成散裝水泥計劃的企業(yè)、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獎勵?!?/FONT>
七、刪去原第十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