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工友遭遇生命危險,
他選擇立刻施救!
沒想到事后,
竟發(fā)生了這樣的事情↓
工人徐磊(化名)在工地發(fā)現(xiàn)工人劉明(化名)被絞進了攪拌車里,立即前去救援,采取拉拽方式試圖把劉明拉出來。然而,徐磊嘗試無果,劉明因傷勢過重,最終離開了人世。
事發(fā)后,徐磊被劉明家人起訴至法院,認為徐磊救援方式不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事發(fā)】工人被絞入攪拌車身亡
劉明被合肥某混凝土公司安排到肥東縣一建筑工地干活,從事混凝土澆筑工作。2016年11月8日下午,劉明在操作時發(fā)生意外,身上穿的棉大衣裹進了攪拌車突輪與大滾筒的輪子之間。這時,另一名工人徐磊發(fā)現(xiàn)后,喊該車駕駛室兩名攪拌站工人下來,3人上去拽劉明,最終沒能成功。后攪拌車駕駛員又試著倒車滾筒,也未成功。
在場人員撥打救援電話,120急救人員、轄區(qū)民警、消防人員均趕到現(xiàn)場。消防人員先用破拆工具剪掉棉衣救人,也沒能成功,后調來吊車,最終將劉明營救下來。救援人員將劉明送往醫(yī)院。遺憾的是,因為傷勢過重,劉明最終不幸身亡。經診斷系被絞傷而亡。
事后,肥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明為工傷,屬工亡。混凝土公司支付工亡賠償款70萬元。
后來,肥東法院審理判決,混凝土公司支付各項賠償共計152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70萬元后,應支付8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混凝土公司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起訴】家人認為救人方式不當
除了要求混凝土公司賠償,劉明的家人認為,在劉明被絞住的時候,其他工人在救助時存在過錯。因此,劉明家人將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某建工公司以及參與救人的徐磊等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其家屬認為:
“被告在不具備工作條件的情況下,要求劉明冒險作業(yè),導致劉明被攪拌車突輪與大滾筒絞住。
危險發(fā)生后,被告未能采取正確的救助措施,及時停車,而是先由徐磊(某建工公司施工員)拉拽無果后,再通知另外兩人。
兩人得知消息后,同樣采取拉拽的方式,致使劉明不幸身亡。
相關人員在施工前未給員工做過任何的培訓,繼而發(fā)生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又未能得到有效處理,產生了悲劇?!?
家屬認為,是被告為了盡快施工,自信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事發(fā)后,救助又產生了偏差,因此徐磊等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日前,
合肥市瑤海區(qū)法院
公布一審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救人者無過錯不需擔責
參與救人的徐磊認為,自己對本案不承擔任何責任。事發(fā)時,他看見劉明有危險,第一反應是去救人,就是去拉他一把,并喊車上的人救人。徐磊認為,他在整個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他也不是專業(yè)的救助人員,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他的訴訟請求。
對此,瑤海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劉明的家人主張徐磊對劉明實施侵權行為,未能舉證證實,而且徐磊非專業(yè)救助人員,他是看到劉明身上穿的棉大衣裹進了攪拌車突輪與大滾筒的輪子之間,去拽劉明,后其他人也上去拽劉明,其行為目的均是救助劉明。徐磊等人主觀上無過錯,未對劉明實施侵權行為。
劉明的死亡經認定為工傷事故,因此原告方要求參與救人的徐磊等人承擔侵權責任,缺乏事實依據。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明家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