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江西省政府法制辦公布《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
征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河道采砂的經營活動;不得縱容、包庇河道采砂違法行為。
河道采砂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制度。贛江、撫河、信江、饒河、修河干流和鄱陽湖的河道采砂規(guī)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qū)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農業(yè)、林業(yè)、環(huán)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未取得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
征求意見稿提出,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但村民因生活自用,且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在河道采砂規(guī)劃規(guī)定的可采區(qū)和可采期采挖砂石的,經報當地村民委員會備案,免辦河道采砂許可證。采挖的砂石不得銷售。
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禁采區(qū)內滯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不得在可采區(qū)內滯留。
實行采砂船舶(機具)集中??抗芾碇贫?,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均應當停放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奎c,并由采砂船舶(機具)所有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政府指定的集中停靠點。
建立健全贛江中下游和鄱陽湖區(qū)域采砂船舶(機具)電子信息化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監(jiān)控設備,不得妨礙監(jiān)控設備正常運行。違反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扣押其采砂船舶(機具)或者其中的主要采砂設備等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在河道內采砂的,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采砂船舶(機具)設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開采的砂石價值或者造成砂石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在禁采區(qū)、禁采期內采砂的;
(三)兩次以上未經批準在河道內采砂的;
(四)威脅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繁殖、棲息、生長環(huán)境,危害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的;
(五)使用所在水域限定采砂功率1.5倍以上的采砂設備采砂的;
(六)嚴重擾亂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行為的;
(七)發(fā)生重大水上責任事故的;
(八)其他情節(jié)嚴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