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本公司漳州水泥廠(本公司分支機構)及本公司均為被告(以下合稱二被告)。
涉案的金額:合計9,590,188.16元。原告福建省國順物流有限公司請求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水泥漲價分成 4,200,016.6 元及違約賠償金5,390,171.56 元。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本次判決,將對公司2014年度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影響的具體金額取決于董事會對該項未決訴訟的判斷并同意計提的預計負債金額。預計負債計提金額預計最高不超過本次判決涉及的各項金額之合計額。
日前,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收到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29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原告:福建省國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閩清縣梅城鎮(zhèn)南山路 288 號。
委托代理人蔡友斌,福建閩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魏宏富,公司職工。
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廠;住所地:漳州市龍文區(qū)郭坑鎮(zhèn)工業(yè)路 3 號。
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楊橋路118 號宏揚新城福州建福大廈。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重取,福建閩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連建平,福建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廠職員。
二、本訴訟的起因、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9月18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與二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水泥漲價分成人民幣 4,200,016.6 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賠償金5,390,171.56 元。有關情況詳見本公司2013年9月24日披露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三、訴訟判決情況
(一)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經(jīng)審理,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判決如下:
1、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廠、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福建省國順物流有限公司水泥漲價分成款 2,548,294.26 元及從2013年9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2、駁回原告福建省國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8,931元由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廠、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7,186元,由原告福建省國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1,745元。本案鑒定費66,395.05元,由原告福建省國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2,669元,由被告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水泥廠負擔43,726.05元。
(二)當事人對結果的意見
本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對上述判決結果的具體意見。無論對方是否接受該判決結果,本公司將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xù)上訴。
本公司將視案件上訴進展情況繼續(x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對公司本期利潤的影響
本次判決,將對公司2014年度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影響的具體金額取決于董事會對該項未決訴訟的判斷并同意計提的預計負債金額。預計負債計提金額預計最高不超過本次判決涉及的各項金額之合計額。
五、備查文件目錄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漳民初字第292號]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