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國家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40號公告,裁定自2014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這意味著通過中國石化以及國內同行的不懈努力,丙酮反傾銷日落復審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肯定的裁決,也意味著自2008年6月8日開始的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丙酮征收反傾銷稅會一直持續(xù)到2019年。
6月6日,國家商務部發(fā)布2014年第40號公告,裁定自2014年6月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這意味著通過中國石化以及國內同行的不懈努力,丙酮反傾銷日落復審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肯定的裁決,也意味著自2008年6月8日開始的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qū)的丙酮征收反傾銷稅會一直持續(xù)到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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