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梧州市的港資獨資企業(yè)、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景洲偷稅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偷稅罪依法判處該公司董事長黃景洲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梧州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屬小規(guī)模納稅人,黃景洲在1993年至2003年間,擔任該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1998年,梧州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實現(xiàn)銷售收入480多萬元,在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只申報收入人民幣290多萬元,少申報收入180多萬元,偷稅11.1萬多元,占應納稅額近40%。1999年,該公司實現(xiàn)銷售收入410多萬元,而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只申報收入人民幣120多元,少申報收入近300萬元,偷稅金額近17.5萬元。另外,1999年梧州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材料沖減加工費收入的手段,在賬上少列了銷售收入87萬多元,從而達到了少申報增值稅5萬多元的目的。這樣,1999年,該公司共偷稅人民幣22萬多元,占應納稅額的四分之三。
2000年10月20日,梧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分局對梧州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偷稅行為作出處理決定,追繳該公司偷逃的增值稅款33.9萬多元。梧州建業(yè)公司至今只補交稅款4萬元,還欠稅款29.9萬多元。
法院認為:梧州建業(y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偷稅罪,黃景洲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今年3月,梧州市蝶山區(qū)法院一審依法判處黃景洲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4萬元,黃景洲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