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人類社會已進入了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經濟是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分配和使用基礎之上的經濟,所以說,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就是資產,就是財富。因此,知識產權是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財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是這個時代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知識產權與以往所有的產權形式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它是無形資產,其保護的難度更大。
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fā)展趨勢
如果將1474年威尼斯頒布的專利法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開端,那么世界上知識產權保護已走過了500多年的歷程。經過17~19三個世紀的漫長發(fā)展,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體系——專利、版權和商標制度已基本成形。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經濟全球化,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進入了快速發(fā)展時期,植物新品種、電子軟件、生物技術相繼加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列,1993年12月15日關貿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通過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則進一步將當代知識產權的保護推進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縱觀近年來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特點,主要呈現以下幾種趨勢。
1、知識產權保護已提升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
隨著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fā)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很多國家都認識到,在未來全球競爭中,其實質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近年來在世界上,知識產權不僅被各國視為科技問題、經濟問題,乃至于演化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國際問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fā)展戰(zhàn)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yōu)勢的一項重要戰(zhàn)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xù)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對內,通過實施《拜-杜法》、《聯(lián)邦技術轉移法》、《技術轉讓商業(yè)化法》、《美國發(fā)明家保護法令》等法案,重新界定國家投資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政策,推進政府部門、國家實驗室和大學普遍建立知識產權許可和管理機構,促進“產學研”合作開發(fā)高新技術,大力扶植高新技術的產業(yè)化,激勵了技術創(chuàng)新與進步,促進了技術的轉移與擴散,加快了產業(yè)結構的優(yōu)化升級,增強了國家核心競爭力;對外,通過TRIPS協(xié)議談判和對外知識產權雙邊或多邊談判,謀求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更為有力的保護,包括制定和實施301、337條款,強化對外國企業(y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從目前情況看,美國知識產權的戰(zhàn)略意圖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實現。美國近十年來50%的出口依賴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美國1999年知識產權出口額高達370億美元,超過美國的飛機或通訊設備的出口總額。所以,盡管近年來美國并不生產那么多的產品,但卻收取了很多的專利使用費。美國即使在產品貿易逆差的情況下,仍然有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的順差。
日本在過去幾十年里,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zhàn)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zhàn)略大綱》,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zhàn)略”的高度,要發(fā)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大綱明確提出,要把無形資產的創(chuàng)造置于產業(yè)基礎的地位,并從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提出了戰(zhàn)略性對策及近期的行動計劃。國會通過了基本法,規(guī)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實施這一戰(zhàn)略過程中的職責、任務、分工及協(xié)調功能。這充分表現出日本對“知識產權立國”戰(zhàn)略的高度重視與務實態(tài)度。
除了美國和日本外,目前俄羅斯、烏蘭克、韓國和印度等國也已經或正在制定技術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chuàng)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zhàn)略。
2.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權利內容不斷深化
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的新類別相繼出現,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tǒng)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yè)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fā)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yōu)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yè)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發(fā)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對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和民間文藝提出了保護的構想。如印度于2003年2月通過的《國家生物多樣性戰(zhàn)略和行動計劃》提出,在國際植物基因資源公約(ITPGR)范圍內,印度將要求享有一個知識產權自由區(qū),并將尋求增加一個分享獨立知識產權利益(包括非貨幣利益)的條款。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強化專有性,如馳名商標現在已經脫離了商品或服務而作為一個專有種類被列入保護范疇。美國專利和商標局頒發(fā)的基因專利,不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學、遺傳學方面功能證據的新基因,而且還包括功能尚不明確的DNA序列。目前,美國還通過進一步放寬可專利的范圍來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種類。如對基因工程產生的細菌、一種商業(yè)性經營方法等。
3、知識產權審批的時間加快,保護的期限延長,對侵權的處罰力度加大
為了鼓勵創(chuàng)新,增加知識產權的貯備量,許多國家通過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受理時間來提高審批效率。如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成立200年以來,共頒發(fā)了600多萬件專利,其中第一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100年,第二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50年,第三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25年,而第四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12年半。目前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每周大約頒發(fā)3500件專利和2000件商標,由此可見,美國審批專利的時間逐漸縮短。
知識產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其存續(xù)是有法定期限的。對技術創(chuàng)新過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不僅在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qū)都曾有過不同的規(guī)定,而且就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地區(qū)的不同時間也都曾有過不同的規(guī)定。依據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關于凡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或地區(qū)其本國或本地區(qū)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時間可以超過國際公約年限而不能少于國際公約年限的規(guī)定,目前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qū)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已基本都達到了國際公約的水平,而且還有進一步延長的趨勢。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國均加強了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一方面是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逐步增長。如美國在1990年到1994年間知識產權訴訟中所涉及的損害賠償總額初步估計達到9200萬美元,侵權賠償呈現高額化趨勢。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就專章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
4.知識產權的歸屬權下放
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直接影響到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20世紀70年代,美國聯(lián)邦政府是大學研究投入的主要來源,約占大學研究經費總額的60%,在政府資助下產生許多科研成果,但成果轉化的效率卻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聯(lián)邦政府的專利政策有三大缺陷:一是聯(lián)邦各機構專利政策不統(tǒng)一,二是專利所有權由聯(lián)邦政府掌握,三是聯(lián)邦政府采取非獨占性專利許可方式。這種缺陷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科技成果的生產者——大學缺乏技術轉移的積極性,因為發(fā)明權不屬于自己,轉讓技術無利可得;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應用者——企業(yè)缺乏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獲得的專利許可是非獨占性的,難以取得市場的壟斷地位。20世紀80年代,美國出臺了《拜-杜法》,徹底改變了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歸屬權問題,規(guī)定由聯(lián)邦政府資助的小企業(yè)、非營利機構(包括大學)研究成果由小企業(yè)和非營利機構所有,參與研究的研究人員可以分享利益,允許研究機構有償向產業(yè)界轉讓許可。這一法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1980年以來,美國大學的專利申請量增長了10倍,1986年大學技術轉讓收入為3000萬美元,1991年上升至2億美元。
法國歷來對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很寬松,根據其知識產權法規(guī)定,科研人員的發(fā)明所有權歸其所在科研單位,無論是公共或私立單位。
近年來,英國為了推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速轉移和開發(fā)以形成切實的生產力,已將由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歸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改為歸項目研究機構所有,使研究機構成為該知識產權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政府及研究理事會則從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一線退出,成為服務的提供者。但英國劍橋大學的一個新動向卻值得關注。劍橋大學歷來以知識產權上的寬容而著稱,即科學家發(fā)明了什么,既可擁有它,又可獲得對其商業(yè)化產生的利潤。但2002年7月學校新起草了一個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guī)定從2003年1月起所有正常工作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而不是科學家本人所有。雖然該管理辦法與政府將其資助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權下放給研究機構的做法并不矛盾,但卻在本校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5、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形式——標準與專利捆綁在一起構成技術壁壘
技術標準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特定活動,從過去主要解決產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換問題,已經更多地成為一個行業(yè)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甚至成為一個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壁壘,成為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技術壁壘因其合理性和復雜性而更具有隱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國家的報復,所以,已成為各國廣泛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武器之一。而技術壁壘最為有效的表現形式就是標準壁壘和標準壟斷了。
標準的實質和核心就是技術體系中對應于技術的知識產權。目前,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使知識產權和標準有機結合,使二者之間形成互相支持的關系,是企業(yè)謀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跨國公司已經不滿足于各項專利技術給他們帶來的利益,而是尋求一種能綜合知識產權專有性、地域性等知識產權策略,一種更加集權和集中的方法來實現其壟斷市場的目的,而技術標準恰好適應了這種需求。目前,社會上就流傳著這樣一種理念:三流企業(yè)賣苦力,二流企業(yè)賣產品,一流企業(yè)賣專利,超一流企業(yè)賣由專利支撐的標準。在傳統(tǒng)的大規(guī)模工業(yè)化生產中,是先有產品后有標準。在知識經濟時代,則往往是標準先行,這在高技術產業(yè)領域表現尤為明顯。
6、知識產權保護正在演化為一種經營業(yè)務
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智力成果的擁有者的無形資產被別人侵犯、盜取,但近年來,發(fā)達國家越來越多地將這種手段用于市場擴張和壟斷,如許多跨國公司在本土完成產品的創(chuàng)新階段和實現產業(yè)化,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世界范圍的市場保護,普及階段則轉移到國外生產并收取許可證使用費,高附加值的完善開發(fā)繼續(xù)留在國內,也就是所謂的“知識產權立國”。即使如此,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是建立在有形產品的基礎之上,但最近,卻有一種趨勢是在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直接生產知識產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高通公司,在創(chuàng)建之初匯集一批技術人才,將CDMA技術成功地應用在個人移動通信系統(tǒng)中。然后它并沒有像一般的企業(yè)那樣按常規(guī)去開發(fā)和生產具有CDMA技術的產品,而是把其所擁有的CDMA技術提交到美國標準組織TIA和世界標準組織ITU,申請確立CDMA技術為世界移動通信標準;同時把CDMA研發(fā)過程中所有技術都申請了專利(包括美國本土和世界其他戰(zhàn)略性國家)。當所有的通信業(yè)巨頭刮分完GSM系統(tǒng)專利再把目光轉向CDMA系統(tǒng)時,才驀然發(fā)現CDMA的基本專利已全部控制在高通手上。高通利用知識產權這一利器,不僅抵御了比其強大百倍的競爭對手,而且開辟了一種新的商業(yè)模式——知識產權專賣店,所有生產CDMA相關通訊產品的企業(yè)都必須向高通交納CDMA的入門費和使用費,即購買CDMA芯片,高通籍此由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一躍成為坐擁標準、日進斗金的跨國企業(yè)。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水準的提高也把知識產權的運作推向了新的發(fā)展階段。
7、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多樣化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逐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
策略之一:跑馬圈地??鐕鞠仍诔隹诘哪康膰鴵屪@?,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即占領地盤。在現階段,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他們并不立足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靠獲取這些專利權來謀取更大的利益。如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yè)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的利潤。
策略之二:技術-專利-標準三結合。目前,一種新的知識產權策略漸漸浮出水面:研發(fā)技術,申請專利,制定標準,使專利成基本專利,進而推動標準的廣泛實施,向采用自己標準的企業(yè)收取專利許可費,成為技術和專利的專業(yè)生產基地。如上文所述的美國高通公司所采用的就是這一策略?!凹夹g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已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國際競爭的新游戲規(guī)則。
策略之三:建立知識產權聯(lián)盟。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侵權現象的多樣化與嚴重化,僅靠權利人單個的力量維權已難以奏效。因此,聯(lián)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會、聯(lián)盟,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一些發(fā)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如日本6C聯(lián)盟就是日立、松下、東芝、JVC、三菱電機、時代華納6大技術開發(fā)商結成的專利保護聯(lián)盟,曾利用其所擁有的DVD核心技術,聯(lián)合向我國國內的DVD整機生產廠家征收技術專利使用費。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動向
如果以《商標法》的實施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開始,那么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至今已經有20年的歷史。20世紀80年代,當發(fā)達國家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到治理國家的國策時,我國還處在知識產權保護的ABC狀態(tài)。當然,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逐步覺醒,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逐步建立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v觀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進展,主要呈現以下趨勢和特點。
1、知識產權立法起點高,直接與國際水準接軌。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從一開始就站在國際水準上,現行的知識產權的主要規(guī)范已開始與多數國家采納并實踐的國際標準接軌。如在商標保護方面,中國的法律既保護商品商標,又保護服務商標和馳名商標。這與關貿總協(xié)定達成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相一致。在專利保護方面,中國從1993年1月1日起,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專利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發(fā)明,把藥品和化學物質產品以及食品、飲料和調味品都納入了專利保護范圍,發(fā)明專利保護期由自申請日起15年延長至20年。在著作權方面,中國著作權法不僅保護傳統(tǒng)形式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而且把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保護范圍,對外國的計算機軟件作品,按國際公約要求保護50年,不要求履行登記手續(xù)。
2、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活動。在建立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體系的同時,我國也積極參加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組織,廣泛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承擔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1980年3月3日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此后,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yè)產權的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xié)定》及其議定書、《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唱片和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其作品被非法復制的日內瓦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我國還參與了締結《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活動,并成為第一批在條約上簽字的國家。1999年3月23日,我國向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lián)盟遞交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lián)盟第39個成員國。
3、知識產權保護以司法審判為基礎,以行政管理為補充。多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一直是兩條腿走路,即在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制方面,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分別實行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機制。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均可訴求法院司法保護。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農業(yè)部、國家林業(yè)局、海關、國家科學技術部等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zhí)法的一個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擊侵權方面速度快,費用較低,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歡迎。目前,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制相互補充并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贊譽。
4、開辟了知識產權的海關邊境保護途徑。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有效保護及實施知識產權的行動計劃》首次明確了海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地位,禁止侵犯受中國法律和法規(guī)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1995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隨后的《中國海關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中國知識產權的海關備案、申請和處理制度。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海關邊境保護制度的建立,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保護提供了又一強有力的保障途徑。
5、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為了使知識產權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保障,發(fā)揮知識產權保護智力勞動、促進科技進步的作用,針對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yè)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北京市海淀區(qū)、上海市浦東區(qū)法院等基層法院也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審判庭里設立了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對于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受理。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可以使知識產權案件集中審理,提高了審判效率,保證了司法公正。另外,我國實行的是侵權地上訴制度,如果一項知識產權發(fā)生侵權,權利人可能同時要到多個地方進行上訴,管理不便,為此,已有學者呼吁成立知識產權法院,實現知識產權案件的統(tǒng)一歸口管理,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
6、調整了國家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2002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并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科技部和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提出由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申請獲得的專利,屬該單位所有。改變了過去由該單位“持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自主性。
7、成立知識產權聯(lián)盟。國外向我國進行知識產權權利訴求越來越趨向于集團化,我國也從慘痛的教訓中得到啟示,決定組成聯(lián)盟,共同抗擊。因此近年來,我國的一些行業(yè)或地區(qū)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聯(lián)盟或協(xié)會。2000年11月中國第三代移動通信知識產權聯(lián)盟成立“中國3G知識產權聯(lián)盟”,旨在集中國內各大單位的技術力量,促進中國3G項目的研發(fā)開展,在知識產權方面確保3G項目順利,實施和成果共享,并對外維護國家和各聯(lián)盟成員利益。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手打擊侵權行為,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無錫等16個城市結成的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盟宣告成立。2004年3月,由通信巨頭華為、中興,鋼鐵巨頭廣鋼、韶鋼,化工巨頭茂名石化、廣州石化,家電巨頭TCL、創(chuàng)維、康佳、美的等一批企業(yè)聯(lián)手在廣東成立了我國第一家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會,同年汕頭市成立專利保護協(xié)會。
8、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明顯提高。 通過近20年的努力,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得以普遍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得以糾正、制裁,知識產權環(huán)境得以改善。我國受理的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又有了較大幅度增長。2003年,受理的三種專利申請總量為308496件,增長22.1%,其中:發(fā)明105322件,同比增長31.3%;實用新型107600件,增長17.2%;外觀設計94055件,增長18.7%。三種專利授權總量為182199件,比2002年增長37.6%,其中:發(fā)明專利37126件,增長72.9%;實用新型68907件,增長19.9%;外觀設計76166件,增長42.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量為193件,發(fā)證204件??傊S著知識產權法律的不斷完善和逐步普及,知識產權概念開始深入人心,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提高,人們開始關注知識產權并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保護事業(yè)在中國開始成長起來。
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的發(fā)展趨勢
如果將1474年威尼斯頒布的專利法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開端,那么世界上知識產權保護已走過了500多年的歷程。經過17~19三個世紀的漫長發(fā)展,知識產權的三大支柱體系——專利、版權和商標制度已基本成形。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以來,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fā)展和經濟全球化,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進入了快速發(fā)展時期,植物新品種、電子軟件、生物技術相繼加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行列,1993年12月15日關貿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通過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TRIPS),則進一步將當代知識產權的保護推進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縱觀近年來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特點,主要呈現以下幾種趨勢。
1、知識產權保護已提升為國家發(fā)展戰(zhàn)略
隨著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不斷提高,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fā)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很多國家都認識到,在未來全球競爭中,其實質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的競爭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近年來在世界上,知識產權不僅被各國視為科技問題、經濟問題,乃至于演化成為重大的政治問題、國際問題。許多國家,尤其是發(fā)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fā)展戰(zhàn)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yōu)勢的一項重要戰(zhàn)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xù)采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對內,通過實施《拜-杜法》、《聯(lián)邦技術轉移法》、《技術轉讓商業(yè)化法》、《美國發(fā)明家保護法令》等法案,重新界定國家投資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和權益分配政策,推進政府部門、國家實驗室和大學普遍建立知識產權許可和管理機構,促進“產學研”合作開發(fā)高新技術,大力扶植高新技術的產業(yè)化,激勵了技術創(chuàng)新與進步,促進了技術的轉移與擴散,加快了產業(yè)結構的優(yōu)化升級,增強了國家核心競爭力;對外,通過TRIPS協(xié)議談判和對外知識產權雙邊或多邊談判,謀求使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更為有力的保護,包括制定和實施301、337條款,強化對外國企業(y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制裁。從目前情況看,美國知識產權的戰(zhàn)略意圖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實現。美國近十年來50%的出口依賴于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美國1999年知識產權出口額高達370億美元,超過美國的飛機或通訊設備的出口總額。所以,盡管近年來美國并不生產那么多的產品,但卻收取了很多的專利使用費。美國即使在產品貿易逆差的情況下,仍然有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的順差。
日本在過去幾十年里,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zhàn)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zhàn)略大綱》,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zhàn)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zhàn)略”的高度,要發(fā)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大綱明確提出,要把無形資產的創(chuàng)造置于產業(yè)基礎的地位,并從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保護、應用以及人才基礎四個方面提出了戰(zhàn)略性對策及近期的行動計劃。國會通過了基本法,規(guī)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門在實施這一戰(zhàn)略過程中的職責、任務、分工及協(xié)調功能。這充分表現出日本對“知識產權立國”戰(zhàn)略的高度重視與務實態(tài)度。
除了美國和日本外,目前俄羅斯、烏蘭克、韓國和印度等國也已經或正在制定技術創(chuàng)新戰(zhàn)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chuàng)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zhàn)略。
2.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在不斷擴大,權利內容不斷深化
隨著新技術、新知識的不斷涌現,知識產權的新類別相繼出現,現代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已從傳統(tǒng)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yè)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發(fā)達國家在高新技術方面占有絕對的優(yōu)勢,因此不斷地擴展電子、通訊、網絡、生物領域的保護范圍,如美國、德國、英國、瑞典、南非等國家都開辦了基因專利授予業(yè)務。美國甚至將網絡營銷模式等理念都列入了專利保護范圍。發(fā)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對遺傳資源、傳統(tǒng)知識和民間文藝提出了保護的構想。如印度于2003年2月通過的《國家生物多樣性戰(zhàn)略和行動計劃》提出,在國際植物基因資源公約(ITPGR)范圍內,印度將要求享有一個知識產權自由區(qū),并將尋求增加一個分享獨立知識產權利益(包括非貨幣利益)的條款。
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強化專有性,如馳名商標現在已經脫離了商品或服務而作為一個專有種類被列入保護范疇。美國專利和商標局頒發(fā)的基因專利,不僅有完整的生化、生物學、遺傳學方面功能證據的新基因,而且還包括功能尚不明確的DNA序列。目前,美國還通過進一步放寬可專利的范圍來擴大知識產權保護的種類。如對基因工程產生的細菌、一種商業(yè)性經營方法等。
3、知識產權審批的時間加快,保護的期限延長,對侵權的處罰力度加大
為了鼓勵創(chuàng)新,增加知識產權的貯備量,許多國家通過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受理時間來提高審批效率。如美國專利和商標局成立200年以來,共頒發(fā)了600多萬件專利,其中第一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100年,第二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50年,第三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25年,而第四個100萬件專利花了大約12年半。目前美國專利與商標局每周大約頒發(fā)3500件專利和2000件商標,由此可見,美國審批專利的時間逐漸縮短。
知識產權是重要的民事權利之一,其存續(xù)是有法定期限的。對技術創(chuàng)新過程中形成的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不僅在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qū)都曾有過不同的規(guī)定,而且就是在同一個國家或同一個地區(qū)的不同時間也都曾有過不同的規(guī)定。依據有關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關于凡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或地區(qū)其本國或本地區(qū)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時間可以超過國際公約年限而不能少于國際公約年限的規(guī)定,目前絕大多數國家或地區(qū)不同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已基本都達到了國際公約的水平,而且還有進一步延長的趨勢。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和知識作為生產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世界各國均加強了對知識產權侵權的處罰力度,一方面是知識產權侵權賠償額逐步增長。如美國在1990年到1994年間知識產權訴訟中所涉及的損害賠償總額初步估計達到9200萬美元,侵權賠償呈現高額化趨勢。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我國刑法就專章規(guī)定了侵犯知識產權罪。
4.知識產權的歸屬權下放
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直接影響到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20世紀70年代,美國聯(lián)邦政府是大學研究投入的主要來源,約占大學研究經費總額的60%,在政府資助下產生許多科研成果,但成果轉化的效率卻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美國聯(lián)邦政府的專利政策有三大缺陷:一是聯(lián)邦各機構專利政策不統(tǒng)一,二是專利所有權由聯(lián)邦政府掌握,三是聯(lián)邦政府采取非獨占性專利許可方式。這種缺陷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科技成果的生產者——大學缺乏技術轉移的積極性,因為發(fā)明權不屬于自己,轉讓技術無利可得;另一方面科技成果的應用者——企業(yè)缺乏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獲得的專利許可是非獨占性的,難以取得市場的壟斷地位。20世紀80年代,美國出臺了《拜-杜法》,徹底改變了政府資助的研究成果的歸屬權問題,規(guī)定由聯(lián)邦政府資助的小企業(yè)、非營利機構(包括大學)研究成果由小企業(yè)和非營利機構所有,參與研究的研究人員可以分享利益,允許研究機構有償向產業(yè)界轉讓許可。這一法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1980年以來,美國大學的專利申請量增長了10倍,1986年大學技術轉讓收入為3000萬美元,1991年上升至2億美元。
法國歷來對知識產權的歸屬政策很寬松,根據其知識產權法規(guī)定,科研人員的發(fā)明所有權歸其所在科研單位,無論是公共或私立單位。
近年來,英國為了推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加速轉移和開發(fā)以形成切實的生產力,已將由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歸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改為歸項目研究機構所有,使研究機構成為該知識產權的管理者和經營者,政府及研究理事會則從知識產權保護的第一線退出,成為服務的提供者。但英國劍橋大學的一個新動向卻值得關注。劍橋大學歷來以知識產權上的寬容而著稱,即科學家發(fā)明了什么,既可擁有它,又可獲得對其商業(yè)化產生的利潤。但2002年7月學校新起草了一個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guī)定從2003年1月起所有正常工作中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而不是科學家本人所有。雖然該管理辦法與政府將其資助項目產生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權下放給研究機構的做法并不矛盾,但卻在本校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5、知識產權保護的新形式——標準與專利捆綁在一起構成技術壁壘
技術標準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特定活動,從過去主要解決產品零部件的通用和互換問題,已經更多地成為一個行業(yè)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甚至成為一個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壁壘,成為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的主要形式。技術壁壘因其合理性和復雜性而更具有隱蔽性,不容易遭到其他國家的報復,所以,已成為各國廣泛利用的知識產權保護武器之一。而技術壁壘最為有效的表現形式就是標準壁壘和標準壟斷了。
標準的實質和核心就是技術體系中對應于技術的知識產權。目前,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使知識產權和標準有機結合,使二者之間形成互相支持的關系,是企業(yè)謀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跨國公司已經不滿足于各項專利技術給他們帶來的利益,而是尋求一種能綜合知識產權專有性、地域性等知識產權策略,一種更加集權和集中的方法來實現其壟斷市場的目的,而技術標準恰好適應了這種需求。目前,社會上就流傳著這樣一種理念:三流企業(yè)賣苦力,二流企業(yè)賣產品,一流企業(yè)賣專利,超一流企業(yè)賣由專利支撐的標準。在傳統(tǒng)的大規(guī)模工業(yè)化生產中,是先有產品后有標準。在知識經濟時代,則往往是標準先行,這在高技術產業(yè)領域表現尤為明顯。
6、知識產權保護正在演化為一種經營業(yè)務
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是為了防止智力成果的擁有者的無形資產被別人侵犯、盜取,但近年來,發(fā)達國家越來越多地將這種手段用于市場擴張和壟斷,如許多跨國公司在本土完成產品的創(chuàng)新階段和實現產業(yè)化,并采取法律手段加以世界范圍的市場保護,普及階段則轉移到國外生產并收取許可證使用費,高附加值的完善開發(fā)繼續(xù)留在國內,也就是所謂的“知識產權立國”。即使如此,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是建立在有形產品的基礎之上,但最近,卻有一種趨勢是在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直接生產知識產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國的高通公司,在創(chuàng)建之初匯集一批技術人才,將CDMA技術成功地應用在個人移動通信系統(tǒng)中。然后它并沒有像一般的企業(yè)那樣按常規(guī)去開發(fā)和生產具有CDMA技術的產品,而是把其所擁有的CDMA技術提交到美國標準組織TIA和世界標準組織ITU,申請確立CDMA技術為世界移動通信標準;同時把CDMA研發(fā)過程中所有技術都申請了專利(包括美國本土和世界其他戰(zhàn)略性國家)。當所有的通信業(yè)巨頭刮分完GSM系統(tǒng)專利再把目光轉向CDMA系統(tǒng)時,才驀然發(fā)現CDMA的基本專利已全部控制在高通手上。高通利用知識產權這一利器,不僅抵御了比其強大百倍的競爭對手,而且開辟了一種新的商業(yè)模式——知識產權專賣店,所有生產CDMA相關通訊產品的企業(yè)都必須向高通交納CDMA的入門費和使用費,即購買CDMA芯片,高通籍此由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一躍成為坐擁標準、日進斗金的跨國企業(yè)。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水準的提高也把知識產權的運作推向了新的發(fā)展階段。
7、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的多樣化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逐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已由過去的被動防御階段轉入主動進攻階段,出現了各式各樣的知識產權運作策略。
策略之一:跑馬圈地??鐕鞠仍诔隹诘哪康膰鴵屪@?,獲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即占領地盤。在現階段,甚至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他們并不立足實施這些專利,而是靠獲取這些專利權來謀取更大的利益。如通過收集貿易目的國的經濟信息,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的事實,采取政府和企業(yè)相結合的方式在出口目的國進行權利訴訟,收取高額的知識產權的利潤。
策略之二:技術-專利-標準三結合。目前,一種新的知識產權策略漸漸浮出水面:研發(fā)技術,申請專利,制定標準,使專利成基本專利,進而推動標準的廣泛實施,向采用自己標準的企業(yè)收取專利許可費,成為技術和專利的專業(yè)生產基地。如上文所述的美國高通公司所采用的就是這一策略?!凹夹g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已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國際競爭的新游戲規(guī)則。
策略之三:建立知識產權聯(lián)盟。由于市場競爭的激烈和侵權現象的多樣化與嚴重化,僅靠權利人單個的力量維權已難以奏效。因此,聯(lián)合相關權利人組成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會、聯(lián)盟,以團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已是一些發(fā)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如日本6C聯(lián)盟就是日立、松下、東芝、JVC、三菱電機、時代華納6大技術開發(fā)商結成的專利保護聯(lián)盟,曾利用其所擁有的DVD核心技術,聯(lián)合向我國國內的DVD整機生產廠家征收技術專利使用費。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動向
如果以《商標法》的實施視為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開始,那么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實施至今已經有20年的歷史。20世紀80年代,當發(fā)達國家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到治理國家的國策時,我國還處在知識產權保護的ABC狀態(tài)。當然,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知識產權意識也逐步覺醒,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逐步建立了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制??v觀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進展,主要呈現以下趨勢和特點。
1、知識產權立法起點高,直接與國際水準接軌。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從一開始就站在國際水準上,現行的知識產權的主要規(guī)范已開始與多數國家采納并實踐的國際標準接軌。如在商標保護方面,中國的法律既保護商品商標,又保護服務商標和馳名商標。這與關貿總協(xié)定達成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相一致。在專利保護方面,中國從1993年1月1日起,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專利授予所有技術領域的發(fā)明,把藥品和化學物質產品以及食品、飲料和調味品都納入了專利保護范圍,發(fā)明專利保護期由自申請日起15年延長至20年。在著作權方面,中國著作權法不僅保護傳統(tǒng)形式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而且把計算機軟件納入版權保護范圍,對外國的計算機軟件作品,按國際公約要求保護50年,不要求履行登記手續(xù)。
2、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活動。在建立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立法體系的同時,我國也積極參加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組織,廣泛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積極承擔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1980年3月3日加入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國。此后,相繼加入了《保護工業(yè)產權的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的馬德里協(xié)定》及其議定書、《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唱片和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其作品被非法復制的日內瓦公約》、《專利合作條約》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我國還參與了締結《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活動,并成為第一批在條約上簽字的國家。1999年3月23日,我國向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lián)盟遞交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lián)盟第39個成員國。
3、知識產權保護以司法審判為基礎,以行政管理為補充。多年來,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一直是兩條腿走路,即在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制方面,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執(zhí)法機關分別實行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的機制。任何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均可訴求法院司法保護。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農業(yè)部、國家林業(yè)局、海關、國家科學技術部等知識產權執(zhí)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zhí)法的一個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擊侵權方面速度快,費用較低,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歡迎。目前,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制相互補充并通暢、有效運作,積極、有效地保護了知識產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公眾的普遍贊譽。
4、開辟了知識產權的海關邊境保護途徑。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有效保護及實施知識產權的行動計劃》首次明確了海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地位,禁止侵犯受中國法律和法規(guī)保護的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口。1995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及隨后的《中國海關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中國知識產權的海關備案、申請和處理制度。這一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海關邊境保護制度的建立,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保護提供了又一強有力的保障途徑。
5、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為了使知識產權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保障,發(fā)揮知識產權保護智力勞動、促進科技進步的作用,針對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專業(yè)性強、技術含量高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江蘇、廣東、福建、海南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級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北京市海淀區(qū)、上海市浦東區(qū)法院等基層法院也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有關的審判庭里設立了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合議庭。對于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受理。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可以使知識產權案件集中審理,提高了審判效率,保證了司法公正。另外,我國實行的是侵權地上訴制度,如果一項知識產權發(fā)生侵權,權利人可能同時要到多個地方進行上訴,管理不便,為此,已有學者呼吁成立知識產權法院,實現知識產權案件的統(tǒng)一歸口管理,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
6、調整了國家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2002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并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科技部和財政部《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提出由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申請獲得的專利,屬該單位所有。改變了過去由該單位“持有”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承擔單位對國家科研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自主性。
7、成立知識產權聯(lián)盟。國外向我國進行知識產權權利訴求越來越趨向于集團化,我國也從慘痛的教訓中得到啟示,決定組成聯(lián)盟,共同抗擊。因此近年來,我國的一些行業(yè)或地區(qū)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聯(lián)盟或協(xié)會。2000年11月中國第三代移動通信知識產權聯(lián)盟成立“中國3G知識產權聯(lián)盟”,旨在集中國內各大單位的技術力量,促進中國3G項目的研發(fā)開展,在知識產權方面確保3G項目順利,實施和成果共享,并對外維護國家和各聯(lián)盟成員利益。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手打擊侵權行為,2003年11月21日由上海、南京、杭州、蘇州、無錫等16個城市結成的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盟宣告成立。2004年3月,由通信巨頭華為、中興,鋼鐵巨頭廣鋼、韶鋼,化工巨頭茂名石化、廣州石化,家電巨頭TCL、創(chuàng)維、康佳、美的等一批企業(yè)聯(lián)手在廣東成立了我國第一家知識產權保護協(xié)會,同年汕頭市成立專利保護協(xié)會。
8、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明顯提高。 通過近20年的努力,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得以普遍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得以糾正、制裁,知識產權環(huán)境得以改善。我國受理的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又有了較大幅度增長。2003年,受理的三種專利申請總量為308496件,增長22.1%,其中:發(fā)明105322件,同比增長31.3%;實用新型107600件,增長17.2%;外觀設計94055件,增長18.7%。三種專利授權總量為182199件,比2002年增長37.6%,其中:發(fā)明專利37126件,增長72.9%;實用新型68907件,增長19.9%;外觀設計76166件,增長42.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量為193件,發(fā)證204件??傊S著知識產權法律的不斷完善和逐步普及,知識產權概念開始深入人心,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提高,人們開始關注知識產權并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保護事業(yè)在中國開始成長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