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隆精化(300405)1月22日公告, 2014年5月16日,科隆精化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應(yīng)訴通知書。株式會社日本觸媒(以下稱“日本觸媒”)以北京安吉星瑞商貿(mào)有限公司為第一被告,以遼寧科隆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二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稱第一被告銷售、第二被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SPF-100型聚羧酸鹽類高性能減水劑母液侵犯了其專利權(quán)。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下達(2014)二中民初字第057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原告株式會社日本觸媒于2015年1月16日申請的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由株式會社日本觸媒負擔。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無應(yīng)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