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該標準規(guī)定了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以下簡稱筒倉)的型號規(guī)格和基本參數(shù)、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98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T 1184 形狀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T 5117 碳鋼焊條
GB/T 13306 標牌
QC/T 561 散裝水泥車性能試驗方法
WB/T 1010 散裝水泥立式移動罐
JG/T 5021 氣卸散裝水泥運輸車卸料管快速接頭
JB/T 5943 工程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干混砂漿 dry mortar(又稱干砂漿)
是一種針對不同施工要求,由膠凝材料、集料、礦物摻合料和化學添加劑用工業(yè)化方式計量后混合均勻的混合物,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直接加水攪拌均勻即可使用。
3.2
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 mobile silo for bulk dry mortar
是一種適用于重力或氣力輸送方式進出料,可以瞬間受壓并能耐受一定風壓,由鋼制焊接容器制得的干混砂漿的儲存裝置。可空載或負載被運輸至施工工地,與連續(xù)混漿機等施工機械配套使用。
3.3
連續(xù)混漿機continuous mortar mixer
是一種能夠連續(xù)不斷的將干混砂漿和水按給定的水灰比均勻混合的機械裝置。該裝置必須具備連續(xù)輸喂料、干濕混合腔、水控制、計量、電氣控制等主要部分。配套安裝于筒倉出料口處。
4 型號規(guī)格及基本參數(shù)
筒倉的規(guī)格按容積大小分為三種,見表1。
表1 筒倉技術參數(shù)
注:V有效容積=V總容積×0.9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筒倉應按經(jīng)過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產(chǎn)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裝配。
5.1.2所有外購件、外協(xié)件及原材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或技術條件),并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經(jīng)生產(chǎn)廠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 所有自制零部件經(jīng)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環(huán)境工作條件
5.2.1 筒倉儲料粒徑≤5mm,容重最大2000kg/m3。
5.2.2 進料方式采用氣力輸送(氣壓≤0.20MPa),或采用重力放料,從裝料閥門進入筒倉。
5.2.3 筒倉應安裝在能承受足夠壓強的平整基礎上,底座不允許有局部下沉傾斜。安裝在邊坡或坑邊時,應有足夠的距離。
5.2.4 所處環(huán)境的風荷載應符合WB/T 1010要求。
5.3 主要技術條件
5.3.1 筒倉幾何尺寸應符合表1規(guī)定。
5.3.2 筒體材質(zhì)宜選用Q235B鋼材。筒倉扶梯為選裝件,但扶梯設計需符合GB4053.1要求。
5.3.3 筒倉內(nèi)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不允許有明顯凹凸不平。
5.3.4 零部件的設計、生產(chǎn)應符合GB/T1184規(guī)定。
5.3.5 焊接前的預處理應符合GB/T985規(guī)定。
5.3.6 焊條應符合GB/T5117要求。
5.3.7 焊縫應無裂紋、焊坑、焊穿、焊渣、漏焊等缺陷,所有焊接件的質(zhì)量應符合JB/T 5943的要求。
5.3.8 筒倉倉體組焊后,除去銹蝕及氧化皮,外壁涂裝底漆,筒倉組裝制成后,其外表涂刷相應的顏色,不得有皺皮、流痕、泛銹、混色等缺陷。
5.3.9 筒倉的四個支腿支點應在一個水平面上,并與筒體母線垂直。
5.3.10 卸料閥采用和筒倉出口大小一致的蝶閥,尺寸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3.11 進料接頭應符合JG/T 5021要求。
5.3.12 大氣排放濃度須符合工地所在地區(q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5.3.13 總容積為18m3(含)以上的筒倉吊耳結構尺寸應符合圖1的要求,吊耳下沿距離筒倉支腿支點的高度為5600±50mm,以保證筒倉專用車的通用性。
5.3.14 用于瞬間受壓的工作狀態(tài)的筒倉,應設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6 檢驗方法
6.1 外觀
焊縫、油漆等項目采用目視檢驗。
6.2 尺寸
試驗方法按GB/T 985。
6.3 瞬時壓力
試驗方法按QC/T 561。
6.4氣密性
試驗方法按QC/T 561。
7 檢驗規(guī)則
7.1產(chǎn)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尺寸和氣密性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按照第5章中的要求檢驗。
8 標志和產(chǎn)品出廠附帶文件
8.1 標志
8.1.1 外觀油漆顏色由制造單位自行確定,也可以按照用戶要求噴涂有關文字或圖案。
8.1.2 標牌放在錐體的中部。標牌按GB/T13306規(guī)定,注明下列內(nèi)容:
A) 型號;
B) 產(chǎn)品;
C) 筒倉自重(kg);
D) 總容積(m3);
E) 外形尺寸(mm);
F) 制造廠名;
G)出廠年月(或廠編號)。
8.2 產(chǎn)品出廠附帶文件
A) 產(chǎn)品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
該標準規(guī)定了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以下簡稱筒倉)的型號規(guī)格和基本參數(shù)、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和標志。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985 氣焊、手工電弧焊及氣體保護焊焊縫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T 1184 形狀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
GB 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T 5117 碳鋼焊條
GB/T 13306 標牌
QC/T 561 散裝水泥車性能試驗方法
WB/T 1010 散裝水泥立式移動罐
JG/T 5021 氣卸散裝水泥運輸車卸料管快速接頭
JB/T 5943 工程機械焊接件通用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干混砂漿 dry mortar(又稱干砂漿)
是一種針對不同施工要求,由膠凝材料、集料、礦物摻合料和化學添加劑用工業(yè)化方式計量后混合均勻的混合物,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直接加水攪拌均勻即可使用。
3.2
干混砂漿散裝移動筒倉 mobile silo for bulk dry mortar
是一種適用于重力或氣力輸送方式進出料,可以瞬間受壓并能耐受一定風壓,由鋼制焊接容器制得的干混砂漿的儲存裝置。可空載或負載被運輸至施工工地,與連續(xù)混漿機等施工機械配套使用。
3.3
連續(xù)混漿機continuous mortar mixer
是一種能夠連續(xù)不斷的將干混砂漿和水按給定的水灰比均勻混合的機械裝置。該裝置必須具備連續(xù)輸喂料、干濕混合腔、水控制、計量、電氣控制等主要部分。配套安裝于筒倉出料口處。
4 型號規(guī)格及基本參數(shù)
筒倉的規(guī)格按容積大小分為三種,見表1。
表1 筒倉技術參數(shù)
注:V有效容積=V總容積×0.9
5 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筒倉應按經(jīng)過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產(chǎn)品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裝配。
5.1.2所有外購件、外協(xié)件及原材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或技術條件),并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經(jīng)生產(chǎn)廠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 所有自制零部件經(jīng)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2 環(huán)境工作條件
5.2.1 筒倉儲料粒徑≤5mm,容重最大2000kg/m3。
5.2.2 進料方式采用氣力輸送(氣壓≤0.20MPa),或采用重力放料,從裝料閥門進入筒倉。
5.2.3 筒倉應安裝在能承受足夠壓強的平整基礎上,底座不允許有局部下沉傾斜。安裝在邊坡或坑邊時,應有足夠的距離。
5.2.4 所處環(huán)境的風荷載應符合WB/T 1010要求。
5.3 主要技術條件
5.3.1 筒倉幾何尺寸應符合表1規(guī)定。
5.3.2 筒體材質(zhì)宜選用Q235B鋼材。筒倉扶梯為選裝件,但扶梯設計需符合GB4053.1要求。
5.3.3 筒倉內(nèi)外表面不允許有裂紋,不允許有明顯凹凸不平。
5.3.4 零部件的設計、生產(chǎn)應符合GB/T1184規(guī)定。
5.3.5 焊接前的預處理應符合GB/T985規(guī)定。
5.3.6 焊條應符合GB/T5117要求。
5.3.7 焊縫應無裂紋、焊坑、焊穿、焊渣、漏焊等缺陷,所有焊接件的質(zhì)量應符合JB/T 5943的要求。
5.3.8 筒倉倉體組焊后,除去銹蝕及氧化皮,外壁涂裝底漆,筒倉組裝制成后,其外表涂刷相應的顏色,不得有皺皮、流痕、泛銹、混色等缺陷。
5.3.9 筒倉的四個支腿支點應在一個水平面上,并與筒體母線垂直。
5.3.10 卸料閥采用和筒倉出口大小一致的蝶閥,尺寸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5.3.11 進料接頭應符合JG/T 5021要求。
5.3.12 大氣排放濃度須符合工地所在地區(q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5.3.13 總容積為18m3(含)以上的筒倉吊耳結構尺寸應符合圖1的要求,吊耳下沿距離筒倉支腿支點的高度為5600±50mm,以保證筒倉專用車的通用性。
5.3.14 用于瞬間受壓的工作狀態(tài)的筒倉,應設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6 檢驗方法
6.1 外觀
焊縫、油漆等項目采用目視檢驗。
6.2 尺寸
試驗方法按GB/T 985。
6.3 瞬時壓力
試驗方法按QC/T 561。
6.4氣密性
試驗方法按QC/T 561。
7 檢驗規(guī)則
7.1產(chǎn)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外觀、尺寸和氣密性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按照第5章中的要求檢驗。
8 標志和產(chǎn)品出廠附帶文件
8.1 標志
8.1.1 外觀油漆顏色由制造單位自行確定,也可以按照用戶要求噴涂有關文字或圖案。
8.1.2 標牌放在錐體的中部。標牌按GB/T13306規(guī)定,注明下列內(nèi)容:
A) 型號;
B) 產(chǎn)品;
C) 筒倉自重(kg);
D) 總容積(m3);
E) 外形尺寸(mm);
F) 制造廠名;
G)出廠年月(或廠編號)。
8.2 產(chǎn)品出廠附帶文件
A) 產(chǎn)品合格證;
B) 使用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