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適度要求
4.6.1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高層建筑結構應具有足夠的剛度,避免產(chǎn)生過大的位移而影響結構的承載力、穩(wěn)定性和使用要求。
4.6.2 正常使用條件下的結構水平位移按本規(guī)程第3章規(guī)定的風荷載、地震作用和第5章規(guī)定的彈性方法計算。
4.6.3 按彈性方法計算的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u/h宜符合以下規(guī)定:
1、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u/h不宜大于表4.6.3的限值;
2、高度等于或大于250m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u/h不宜大于1/500;
3、高度在150~250m之間的高層建筑,其樓層層間最大位移與層高之比△u/h的限值按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限值線性插入取用。
注:樓層層間最大位移△u以樓層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計算,不扣除整體彎曲變形??拐鹪O計時,本條規(guī)定的樓層位移計算不考慮偶然偏心的影響。
4.6.4 高層建筑結構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層彈塑性變形驗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下列結構應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
1)7~9度時樓層屈服強度系數(shù)小于0.5的框架結構;
2)甲類建筑和9度抗震設防的乙類建筑結構;
3)采用隔震和消能減震技術的建筑結構。
2、下列結構宜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
1)本規(guī)程表3.3.4所列高度范圍且不滿足本規(guī)程第4.4.2~4.4.5條規(guī)定的高層建筑結構;
2)7度Ⅲ、Ⅳ類場地和8度抗震設防的乙類建筑結構;
3)板柱-剪力墻結構。
注:樓層屈服強度系數(shù)為按構件實際配筋和材料強度標準值計算的樓層受剪承載力與按罕遇地震作用計算的樓層彈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4.6.5 結構薄弱層(部位)層間彈塑性位移應符合下式要求:
4.6.6 高度超過150m的高層建筑結構應具有良好的使用條件,滿足舒適度要求,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guī)范》GB 50009規(guī)定的10年一遇的風荷載取值計算的順風向與橫風向結構頂點最大加速度αmax不應超過表4.6.6的限值。必要時,可通過專門風洞試驗結果計算確定順風向與橫風向結構頂點最大加速度αmax,且不應超過表4.6.6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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