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及超高層建筑定義
根據(jù)我國《民用建筑設(shè)計(jì)通則》GB50352-2005第3.1條規(guī)定:
1、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及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為高層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者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單層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國際上一般把高度超過30層或100m以上的高樓稱之為超高層建筑。
一些超高層案例
深圳京基100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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