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原)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制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學研究院水泥科學與新型建筑材料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混凝土材料國家重點實驗室、江西同濟豐宇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北京利立新技術開發(fā)公司、冶金部建筑研究總院、華能北京熱電廠京環(huán)粉煤灰利用有限公司,元寶山發(fā)電廠粉煤灰綜合利用開發(fā)公司、廣東佛山瑞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虹鼎機械公司、上海同濟方舟特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田培、姚燕、要亞鈴、林寶玉、王玲、李梁、張雄、繆昌文、王元、趙順增、陸西教。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高強性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性能混凝土用磨細礦渣、磨細粉煤灰、磨細天然沸石和硅灰及其復合的礦物外加劑。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T 2419-1994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6-1997 混凝土外加劑
GB 9774-1996 水泥包裝袋
GB 12573-1990 水泥取樣方法
GB/T 17671-1999 水泥䂭砂強度檢驗方法
JB/T 420-1991 水泥原料中氯的化學分析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
JB/T 667-1997 水泥粉磨用工藝外加劑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3.1 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
在混凝土攪拌過程中加入的、具有一定細度和活性的用于改善新拌和硬化混凝土性能(特別是混凝土耐久性)的某些礦物類的產品。
3.2 ?;郀t礦渣
煉鐵高爐排出的熔渣,經水淬而成的粒狀礦渣。
3.3 磨細礦渣
粒狀高爐渣經干燥、粉磨等工藝達到規(guī)定細度的產品粉磨時添加適量的石膏和水泥粉磨用工藝外加劑。
3.4 硅灰
在冶煉硅鐵合金或工業(yè)硅時,通過煙道排出的硅蒸氣氧化后,經收塵器收集得到的以無定形二氧化硅為主要成分的產品。
3.5 粉煤灰
用燃煤爐發(fā)電的電廠排放出的煙道灰。
3.6 磨細粉煤灰
干燥的粉煤灰經粉磨達到規(guī)定細度的產品。粉磨時可添加適量的水泥粉磨用工藝外加劑。
3.7 天然沸石巖
指火山噴發(fā)形成的玻璃體在長期的堿溶液條件下二次成礦所形成的以沸石類礦物為主的巖石。
3.8 磨細天然沸石
以一定品位純度的天然沸石為原料,經粉磨至規(guī)定細度的產品,粉磨時可添加適量的水泥粉磨用工藝外加劑。
3.9 復合礦物外加劑
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物外加劑復合而成的產品。
3.10 基準膠砂
用基準水泥按規(guī)定方法配制的作為對比的膠砂。
3.11 受檢膠砂
礦物外加劑以規(guī)定比例取代一定量的基準水泥后,按規(guī)定方法制備的檢驗用膠砂。
3.12 需水量比
受檢膠砂和流動度達到基準膠砂相同流動度(即基準膠砂流動度=+5mm)時兩者的用水量之比,以百分數(shù)表示。
3.13 活性指數(shù)
受檢膠砂和基準試件在標準條件下養(yǎng)護至相同規(guī)定齡期的抗壓強度之比,用百分數(shù)表示。
4、 分類
4.1 分類
礦物外加劑按照其礦物組成分為四類:磨細礦渣、磨細粉煤灰、磨細天然沸石、硅灰、礦渣粉磨時可適量添加符合GB/T 5483質量要求石膏,粉磨時加入的工藝外加劑應適合JC/T 667要求。
4.2 等級
依據(jù)性能指標將磨細礦渣分為三級,磨細粉煤灰和磨細天然沸石分為兩級。
4.3 代號
礦物外加劑用代號MA表示。
各類礦物外加劑用不同代號表示:磨細礦渣S,磨細粉煤灰F,磨細天然沸石Z,硅灰SF。
4.4 標記
礦物外加劑的標記依次為:礦物外加劑-分類-等級標準號
示例:Ⅱ級磨細礦渣,標記為“MASⅡGB/T ××××-2002”
5、 技術要求
5.1 礦物外加劑的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試 驗 項 目 |
指標 |
| |||||||||
磨細礦渣 |
磨細粉煤灰 |
磨細天然沸石 |
硅灰 |
| |||||||
Ⅰ |
Ⅱ |
Ⅲ |
Ⅰ |
Ⅱ |
Ⅰ |
Ⅱ(接上一標題) |
| ||||
化 學 性 能 |
MgO/%≤ |
14 |
— |
— |
— |
— |
— |
| |||
SO3/%≤ |
4 |
3 |
— |
— |
— |
| |||||
燒失量/%≤ |
6 |
5 |
8 |
— |
— |
6 |
| ||||
Cl/%≤ |
0.02 |
0.02 |
0.02 |
0.02 |
| ||||||
SiO2%≥ |
— |
— |
— |
— |
— |
— |
— |
85 |
| ||
收吸值/mmol/100R≥ |
— |
— |
— |
— |
— |
130 |
100 |
— |
| ||
物 理 性 能 |
比表面積/㎡≥ |
750 |
550 |
350 |
600 |
400 |
700 |
500 |
15000 |
| |
含水量/%≤ |
1.0 |
1.0 |
— |
— |
3.0 |
| |||||
膠 砂 性 能 |
需水量比/%≤ |
100 |
95 |
105 |
110 |
115 |
125 |
| |||
活性 指數(shù) |
3d/%≥ |
| |||||||||
85 |
70 |
55 |
— |
— |
— |
— |
— |
| |||
7d/%≥ |
100 |
85 |
75 |
80 |
75 |
— |
— |
— |
| ||
28d/%≥ |
115 |
105 |
100 |
90 |
85 |
90 |
85 |
85 |
|
5.2總堿量
各種礦物外加劑均應測定其總堿量,根據(jù)工程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供貨指標。
6、試驗方法
6.1 氧化鎂、二氧化硫、燒失量
按GB/T176進行。
6.2 氯離子
按JC/T420進行。
6.3 硅灰中二氧化硅分析
按附錄A(標準的附錄)進行。
6.4 吸銨值
按附錄B(標準的附錄)進行。
6.5 比表面積
硅灰的比表面積用BET氮吸附法測定、磨細礦渣、磨細粉煤灰、磨細天然紼石采用激光粒度分析儀測定其粒度分布,并按儀器說明書給定的方法計算出比表積。
6.6 含水率
按GB/176進行。
6.7 需水量比及活性指數(shù)
按附錄C(標準的附錄)進行。
7、檢驗規(guī)則
7.1 編號、取樣和留樣
7.1.1 礦物外加劑出廠前應按同類同等級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個取樣單位。
7.1.2 硅灰及其復合礦物外加劑以30t為一個取樣單位,其余礦物外加劑以120t為一個取樣單位,其數(shù)量不足者一個取樣單位計。
7.1.3取樣和留樣
7.1.3.1取樣
取樣按GB12573規(guī)定進行。取樣應隨機取樣,要有代表性。可以連續(xù)取樣。也可以在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每樣總質量至少12㎏,硅灰取樣量可以酌減,但總質量至少4㎏.試樣混勻后,按四分法縮減取比試驗用量多1倍的試樣。
7.1.3.2留樣
生產廠每一編號的礦物外加劑試樣應分為兩等份,一份供產品出廠檢驗用,另一份密封保存5個月,以備復驗或仲裁時用。
7.2 檢驗
7.2.1出廠檢驗
每一編號的礦物外加劑檢驗項目,根據(jù)其品種按表1中規(guī)定的物理和膠砂性能進行檢驗。
7.2型式檢驗
各類礦物外加劑按第5章中規(guī)定的相應項目進行檢測,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材料、工藝有效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一年至少進行一次檢驗;
d) 產品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7.3 判定
各類礦物外加劑性能符合表1中相應等級的規(guī)定,則判為相應等級,若其中一項不符合規(guī)定指標,則降級或判為不合格品。
7.4 試驗報告
根據(jù)用戶要求,生產廠應在礦物外加劑發(fā)出后10日內提供質檢報告(除28d活性指數(shù)外),28d活性指數(shù)應在發(fā)貨后32d內補報。礦物外加劑產品中加入其他組分的品種和數(shù)量應在試驗報告中予以說明。試驗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第5章中相應礦物外加劑的性能指標。
8、復驗
在產品貯存期內,用戶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時,可進行復驗,復驗可以用同一編號封存樣進行。如果使用方要求現(xiàn)場取樣,應事先在供貨合同中規(guī)定。生產廠應在接到用戶通知7日內同用戶共同取樣,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驗,生產廠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去現(xiàn)場,用戶可會同質檢驗機構取樣檢驗,結果同等有效。
9、包裝、標志、運輸及貯存
9.1包裝
礦物外加劑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每袋凈質量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其總質量不得少于標志質量的20倍。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guī)定。散裝由供需雙方商量確定,但有關散裝質量的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guī)定。
9.2 標志
所有包裝容器均應在明顯位置注明以下內容: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號、產品名稱、等級、凈質量或體積、生產廠名。生產日期及出廠編號應于產品合格證予以說明。
9.3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防止淋濕及包裝破損、或混入其他產品。
9.4 貯存
在正常的運輸、貯存條件下,礦物外加劑的儲存期從產品生產之日起計算為半年。礦物外加劑應分類、分等級貯存在專用倉庫或儲倉中,不得露天堆放,以易于識別,便于檢查和提貨為原則。
儲存時間超過儲存期的產品,應予復檢,檢驗合格后才能出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