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變形和裂縫寬度允許值及抗裂安全系數(shù)
第3.3.1條 設計鋼筋輕骨料混凝土及預奕力輕骨料混凝土結構構件時,應使構件具有足夠的剛度,避免因產(chǎn)生過大的撓度或其他變形影響結構的強度或使用條件。
第3.3.2條 考慮荷載長期作用后的受彎構件最大撓度計算值不應超過表10的允許值。鋼筋輕骨料混凝土及預應力輕骨料混凝土
受彎構件的允許撓度 表10
注:①如果構件制作時預先起拱,而且使用上也容許,則在驗算極限撓度時,可將計算所得的撓度減去起拱值。預應力輕骨料混凝土構件尚可減去預加應力所產(chǎn)生的反拱值。
②表中括號中的數(shù)值適用于在使用上對撓度有較高要求的構件。
③懸臂構件的允許撓度值應按表中相應的數(shù)值乘2取用。
第3.3.3條 使用中一般要求不出現(xiàn)裂縫的鋼筋輕骨料混凝土構件,其正截面的抗裂設計安全系數(shù)Kf不應小于1.25。
對抗裂有較高要求的構件尚應適當提高抗裂設計安全系數(shù)。
第3.3.4條 預應力輕骨料混凝土構件正截面的抗裂設計安全系數(shù)Kf應按下列規(guī)定采用:
一、嚴格要求不出現(xiàn)裂縫的構件(例如:采用碳素鋼絲、刻痕鋼絲、鋼絞線配筋的構件等)--1.25;
二、一般要求不出現(xiàn)裂縫的構件--1.15;
三、使用中允許出現(xiàn)裂縫的構件,當kf≥0.7時,可不作裂縫寬度驗算。
注:①采用冷拔低碳鋼絲配筋的構件,可根據(jù)使用情況和設計經(jīng)驗選用1.15~1.25。
②對抗裂有特殊要求的構件應適當提高抗裂設計安全系數(shù)。
第3.3.5條 鋼筋輕骨料混凝土結構構件計算所得的最大裂縫寬度不應超過表11規(guī)定的允許值。
鋼筋輕骨料混凝土結構構件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毫米) 表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