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 剪力墻
11.7.1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其正截面抗震承載力應按本規(guī)范第 7 章和第 10.5.3 條的規(guī)定計算,但在其正截面承載力計算公式右邊,應除以相應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shù) γRE。
11.7.2 剪力墻各墻肢截面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彎矩設計值:對一級抗震等級剪力墻的底部加強部位及以上一層,應按墻肢底部截面考慮地震作用組合彎矩設計值采用,其他部位可采用考慮地震作用組合彎矩設計值乘以增大系數(shù) 1.2。
11.7.3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的剪力設計值 Vw 應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1 底部加強部位
1)9 度設防烈度
(11.7.3-1)
且不應小于按公式(11.7.3-2)求得的剪力設計 Vw
2)其他情況
一級抗震等級
Vw=1.6V (11.7.3-2)
二級抗震等級
Vw=1.4V (11.7.3-3)
三級抗震等級
Vw=1.2V (11.7.3-4)
四級抗震等級取地震作用組合下的剪力設計值
2 其他部位
Vw=V (11.7.3-5)
式中:
Mwua———剪力墻底部截面按實配鋼筋截面面積、材料強度標準值且考慮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shù)計算的正截面抗震受彎承載力所對應的彎矩值;有翼墻時應計入墻兩側各一倍翼墻厚度范圍內的縱向鋼筋;
M———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底部截面的彎矩設計值;
V———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的剪力設計值。
公式(11.7.3-1)中,Mwua 值可按本規(guī)范第 7.3.6 條的規(guī)定,采用本規(guī)范第 11.4.4 條有關計算框架柱端 Mcua 值的相同方法確定,但其 γRE 值應取剪力墻的正截面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shù)。
11.7.4 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的受剪截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當剪跨比 λ>2.5 時
(11.7.4-1)
當剪跨比 λ≤2.5 時
(11.7.4-2)
11.7.5 考慮地震作組合的剪力墻在偏心受壓時的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1.7.5)
式中:N———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軸向壓力設計值中的較小值;當 N>0.2fcbh 時,取 N=0.2fcbh;
λ———計算截面處的剪跨比 λ=M/(Vh0);當 λ<1.5 時,取 λ=1.5;當 λ>2.2 時,取 λ=2.2;此處,M 為與剪力設計值 V 對應的彎矩設計值;當計算截面與墻底之間的距離小于 h0/2 時,λ 應按距墻底 h0/2 處的彎矩設計值與剪力設計值計算。
11.7.6 剪力墻在偏心受拉時的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1.7.6)
當公式(11.7.6)右邊方括號內的計算值小于時,取等于。
式中 N———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剪力墻軸向拉力設計值中的較大值。
11.7.7 一級抗震等級的剪力墻,其水平施工縫處的受剪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當施工縫承受軸向壓力時
(11.7.7-1)
當施工縫承受軸向拉力時
(11.7.7-2)
式中:N———考慮地震作用組合的水平施工縫處的軸向力設計值;
As———剪力墻水平施工縫處全部豎向鋼筋截面面積,包括豎向分布鋼筋、附加豎向插筋以及邊緣構件(不包括兩側翼墻)縱向鋼筋的總截面面積。
11.7.8 力墻洞口連梁的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連梁的正截面抗震受彎承載力應按本規(guī)范第 7.2 節(jié)的規(guī)定計算,但在公式的右邊應除以相應的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shù) γRE;
2 跨高比 l0/h>2.5 的連梁
1)連梁的受剪截面應符合下列條件:
(11.7.8-1)
2)剪力墻連梁的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載力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1.7.8-2)
式中:Vwb———連梁的剪力設計值,按本規(guī)范第 11.3.2 條對框架梁的規(guī)定計算。
注:對跨高比 l0/h≤2.5 的連梁,其抗震受剪截面控制條件、斜截面抗震受剪承載力計算應按專門標準確定;
3 對一、二級抗震等級各類結構中的剪力墻連梁,當跨高比 l0/h≤2.0,且連梁截面寬度不小于 200mm 時,除普通箍筋外,宜另設斜向交叉構造鋼筋;
4 對一、二級抗震等級筒體結構內筒及核心筒連梁,當其跨高比大于 2 且截面寬度不小于 400mm 時,宜采用斜向交叉暗柱配筋,全部剪力均由暗柱縱向鋼筋承擔,并應按框架梁構造要求設置箍筋。